開發投資興建人對承租土地範圍內地上改良物及廢棄物應自行拆除及清理,園管局或分局不負擔任何費用。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 1. 開發投資興建人在租用土地後,應在土地租約簽訂後的六個月內,申請建造執照,並按照核定的開發投資興建計畫進行建築。如果無法在期限內申請建造執照,需提出延期申請,但延期只能一次,且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超過期限仍未申請或未能提出延期申請,管理處或分處有權收回土地,並不予退還已繳的租金和履約保證金。 2. 根據租用土地後的開發投資興建契約,建築物應在簽約後的三年內完成建造並取得使用執照。如果超過期限未能取得使用執照,履約保證金將不予退還,且土地租約和開發投資興建契約將被終止。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土地租用人按照計畫進行建築,並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以確保順利營業。如果未能按時完成或申請所需的執照,相應的懲罰將被執行,例如收回土地和不予退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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