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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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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投資興建人施工途中如因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繼續興建時,得經園管局或分局同意停工,另行協商善後事宜;因開發投資興建人之故意或過失無法進行,而致園管局或分局發生損害時,應依法負賠償責任,並由園管局或分局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及無償取得未完成建築物所有權,或由開發投資興建人自行拆除所有工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開發投資興建人在承租土地範圍內的地上改良物及廢棄物應自行拆除及清理,管理處或分處不負擔任何費用。這表示在科技產業園區內,開發投資興建人對於土地範圍內的建築物或其他設施,包括廢棄物,都有責任自行拆除和清理,管理處或分處不需要承擔任何相關費用。 參考資料:《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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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開發投資興建人施工途中如因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繼續興建時,得經園管局或分局同意停工,另行協商善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