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第17條,如果開發投資興建人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進行施工,可以經管理處或分處同意停工並進行善後協商。如果是因為開發投資興建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管理處或分處損害,則應依法負擔賠償責任,並且管理處或分處有權終止租約、收回土地並無償取得未完成的建築物所有權,或者由開發投資興建人自行拆除所有工程。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解釋及適用準則資料,該法條規定了開發投資興建人在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中的責任和義務。當開發投資興建人遇到不可抗力因素無法繼續施工時,他們可以經管理處或分處的同意停工並進行善後協商。然而,如果停工是由於開發投資興建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導致管理處或分處遭受損害,則開發投資興建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外,管理處或分處有權終止租約並收回土地,而且可以無償取得尚未完成的建築物所有權,或者由開發投資興建人自行拆除所有工程。 參考資料: 1.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2. 科技產業園區管理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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