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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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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管局或分局辦理開發投資興建人甄選時應成立甄選小組。
  2. 2.前項甄選小組應置成員九人至十五人,由所在區園管局局長或分局分局長為成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成員由園管局或分局相關單位主管、外聘之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外聘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了管理處或分處在進行開發投資興建人甄選時需要成立甄選小組。甄選小組的組成包括成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包括所在區管理處處長或分處分處長作為召集人,其餘成員由管理處或分處相關單位主管、外聘之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外聘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參考文獻: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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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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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園管局或分局辦理開發投資興建人甄選時應成立甄選小組。前項甄選小組應置成員九人至十五人,由所在區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