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依本標準向園管局或分局或區內私有土地出租人繳納土地租金及費用;區內私有土地所有人委託園管局或分局代為管理出租者,土地租金及費用得約定由園管局或分局代為收取。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11條的規定,營業事業如果要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必須向管理處或分處或區內私有土地出租人支付土地租金及費用。同樣地,區內私有土地所有人也可以委託管理處或分處代為收取土地租金及費用。這些費用的具體金額可以由雙方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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