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10條第1款,申請在園區內營業並租用土地興建建築物的事業,應在管理處或分處核配出租土地的通知日起60日內與管理單位簽訂租約並支付租金。 2.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10條第2款,在租約簽訂前,如果事業曾經獲得核准先行使用土地,則租金應從核准使用之日起計算並支付。 例如,在這個情境中,如果有一家公司在科技產業園區營業並先行使用土地,然後在通知核配出租土地後60天內與管理單位簽訂租約,則該公司應該支付自核准使用之日起至租約簽訂日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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