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於園管局或分局通知配出租土地之日起六十日內照核配面積簽訂租約,同時依約繳納租金。
  2. 前項租約簽訂前,曾經核准先行使用土地者,其租金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計繳。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