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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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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於園管局或分局通知配出租土地之日起六十日內照核配面積簽訂租約,同時依約繳納租金。
  2. 2.前項租約簽訂前,曾經核准先行使用土地者,其租金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計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10條第1款,申請在園區內營業並租用土地興建建築物的事業,應在管理處或分處核配出租土地的通知日起60日內與管理單位簽訂租約並支付租金。 2.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10條第2款,在租約簽訂前,如果事業曾經獲得核准先行使用土地,則租金應從核准使用之日起計算並支付。 例如,在這個情境中,如果有一家公司在科技產業園區營業並先行使用土地,然後在通知核配出租土地後60天內與管理單位簽訂租約,則該公司應該支付自核准使用之日起至租約簽訂日的租金。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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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 10 條規定:「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於園管局或分局通知核配出租土地之日起六十日內照核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