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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區內營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除前鎮、潭子、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及臺中軟體園區不得少於一千平方公尺外,其他各科技產業園區均不得少於二千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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