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園管局或分局於實地測量時,得就原經核定租用土地面積百分之五範圍內,酌予增減確定。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8條規定,在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時,管理處或分處在實地測量時,可以根據原經核定租用土地面積百分之五的範圍內,酌情進行增減確定。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需要進一步查閱該標準的最新修正內容方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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