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其位置及面積應由園管局或分局會同申請人現場勘測,並參照所送建築平面配置圖及第三條之規定予以核定;如申請人不依通知期限會勘或經表明無需會勘時,得根據其投資計畫或申請書所附建築平面配置圖及有關資料逕行核定之。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7條,當區內營業的事業申請租用土地並自行興建建築物時,管理處或分處應和申請人進行現場勘測,並根據所提供的建築平面配置圖及第三條的相關規定進行核定。如果申請人不按通知期限進行勘測,或者表明不需要勘測時,則可以根據其投資計畫或申請書所附的建築平面配置圖和相關資料進行核定。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科技產業園區中申請租用土地並興建建築物,管理處或分處將會與該公司進行現場勘測,確定土地的位置和面積。根據勘測結果,可以參考申請人提供的建築平面配置圖和相關資料,進行土地使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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