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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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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其位置及面積應由園管局或分局會同申請人現場勘測,並參照所送建築平面配置圖及第三條之規定予以核定;如申請人不依通知期限會勘或經表明無需會勘時,得根據其投資計畫或申請書所附建築平面配置圖及有關資料逕行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7條,當區內營業的事業申請租用土地並自行興建建築物時,管理處或分處應和申請人進行現場勘測,並根據所提供的建築平面配置圖及第三條的相關規定進行核定。如果申請人不按通知期限進行勘測,或者表明不需要勘測時,則可以根據其投資計畫或申請書所附的建築平面配置圖和相關資料進行核定。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科技產業園區中申請租用土地並興建建築物,管理處或分處將會與該公司進行現場勘測,確定土地的位置和面積。根據勘測結果,可以參考申請人提供的建築平面配置圖和相關資料,進行土地使用核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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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 7 條規定:「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其位置及面積應由園管局或分局會同申請人現場勘測,並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