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6條的規定,針對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如需實施分期使用土地建築者,其用地面積得一次申請。但基地全部使用建築計畫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並應於投資計畫或申請書列明分期使用情形。 根據此條款的規定,如果在科技產業園區內的事業需要進行分期使用土地建築,則其用地面積可以一次申請。然而,基地的全部使用建築計畫期限不能超過三年,並且必須在投資計畫或申請書上清楚列明分期使用的情況。 參考資料: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6條 2. 前項分期使用土地建築而逾期未使用者,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或分處得依約隨時通知收回土地;其已繳土地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不予退還。但有正當理由不能按照核定計畫期限分期使用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延長之。 根據此條款的規定,如果在分期使用土地建築的情況下,超出了規定的使用期限而未使用的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分處有權根據合約隨時通知收回土地。此外,已繳納的土地租金和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將不予退還。然而,如果有正當的理由無法依照核定計畫期限進行分期使用,則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延長。 參考資料: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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