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13條的規定,以下是該條的逐條釋義: 1. 區內土地租金及費用按月計收,其計收標準如下: - 一、長期土地租金:根據租地申報地價乘以土地租金租率,除以十二個月,再乘以所租用土地面積。 - 二、短期土地租金:根據租地申報地價乘以兩倍土地租金租率,除以十二個月,再乘以所租用土地面積。 - 三、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根據已支付或已確定的公共設施建設金額,加上貸款本息折算年金,按照租用土地面積的比例分擔二十年平均費用。 2. 租金租率的訂定應參考區內土地地價以及出租成本,提交經濟部核准後計收租金。 3. 土地租金不得超過申報地價年息的百分之十。對於土地代管情況,則依據土地委託管理協議書或契約書辦理。 4. 私人投資者如有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應向管理處報請審核,並按照第一項第三款的標準由管理處及分處計收。 5. 管理處有權根據經營、管理、招商需求或其他特殊情況,提出優惠調整方案以調整本標準所定租金及費用計收,該方案需經本部批准後方可實施。 參考資料: - 科技部網站,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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