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區內土地(以下簡稱區內土地)租用,應本整體安全、環境美化與管理之便利為原則,並應能配合各事業需要,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根据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2條,科技產業園區內的土地租用應考慮整體安全、環境美化和管理便利的原則,同時應能滿足各企業的需要,以促進土地的有效利用。這意味著租用園區內的土地時,必須確保安全、美化和方便的管理狀況,同時需考慮企業的需求,以最大化土地的利用效益。這樣的標準有助於提供一個適合科技產業發展的環境,並鼓勵土地的有效利用。 參考資料: 科技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經濟部工業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