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內公、私有土地委託園管局或分局代為管理出租者,其代管手續費按代管土地租金及費用總額百分之五計收。但土地委託管理協議書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 20 條"所規定,園區內的公有或私有土地由管理處或分處代為管理出租時,代管手續費的計算方式是按照代管土地租金及費用的總額的百分之五進行計收。然而,如果土地委託管理協議書中有其他約定,則根據約定支付代管手續費。 該條規定提到了代管手續費的計算方式,但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根據我們所能提供的資料,目前並沒有能找到與該條規定相關的最新參考資料。請注意,以上回答僅基於提供的資料,如果需要更確切的解釋,建議參考相關法規或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