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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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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土地,經當地地政機關依法重新規定地價時,其租金自重新規定地價確定之次月起,按新規定之地價調整計算之。租金支應當年度地價稅之金額,按當年之申報地價調整,其餘金額於申報地價較前期調漲時,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漲幅作調整,以百分之十為限;申報地價較前期調降時,如未低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申報地價,其餘金額則不調整,如低於一百零四年申報地價,則依其降幅調整。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這份法規,科技產業園區內的土地租金計收有以下規定: 1. 如果當地地政機關重新規定土地價格,則租金將從重新確定的價格生效的次月開始,按照新的價格調整計算。 2. 租金中應支付與當年度土地價稅的金額相關的部分,根據當年的申報地價進行調整。對於超過前一期申報地價的部分,按照該年度申報地價的漲幅進行調整,但調整幅度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對於低於前一期申報地價的部分,如果沒有低於104年申報地價,則不進行調整;如果低於104年申報地價,則根據降幅進行調整。但如果契約另有約定,則不受此限制。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根據資料《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如果在科技產業園區內的土地價值重新被地政機關規定為每平方公尺1000元,且前一期的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900元,那麼超過前一期申報地價的部分(1000-900=100元)將按照該年度申報地價的漲幅進行調整。例如,如果該年度的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1100元,則調整幅度為(1100-900)*10%=20元。因此,該部分的租金將增加20元。 請注意,由於缺乏完整的資料,可能無法對每一條規定進行100%的解釋和舉例證明。因此,提供的範例只是為了說明可能的情況。

  • 地價稅名詞
  • 申報地價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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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 19 條規定:「區內土地,經當地地政機關依法重新規定地價時,其租金自重新規定地價確定之次月起,按新規定之地價調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