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18條的規定,如果承租人在每月末日前未繳納土地租金及費用,則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 如果逾期一個月但未滿兩個月,則應加收總額百分之五的違約金。 2. 如果逾期兩個月但未滿三個月,則應加收總額百分之十的違約金。 3. 如果逾期三個月但未滿四個月,則應加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的違約金。 4. 如果逾期四個月仍未清繳租金、費用及違約金,除了追收相應款項之外,管理處或分處還可以終止租約。 根據這些規定,管理處或分處應該以書面通知承租人逾期繳納款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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