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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內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於每月末日前繳納,如有逾期,按下列約定辦理: 一、逾期一個月未滿二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五違約金。 二、逾期二個月未滿三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十違約金。 三、逾期三個月未滿四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十五違約金。 四、逾期四個月仍不清繳租金、費用及違約金者,除追收外,得終止租約。
  2. 前項逾期情形,園管局或分局應分別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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