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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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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內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於每月末日前繳納,如有逾期,按下列約定辦理: 一、逾期一個月未滿二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五違約金。 二、逾期二個月未滿三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十違約金。 三、逾期三個月未滿四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十五違約金。 四、逾期四個月仍不清繳租金、費用及違約金者,除追收外,得終止租約。
  2. 2.前項逾期情形,園管局或分局應分別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18條的規定,如果承租人在每月末日前未繳納土地租金及費用,則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 如果逾期一個月但未滿兩個月,則應加收總額百分之五的違約金。 2. 如果逾期兩個月但未滿三個月,則應加收總額百分之十的違約金。 3. 如果逾期三個月但未滿四個月,則應加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的違約金。 4. 如果逾期四個月仍未清繳租金、費用及違約金,除了追收相應款項之外,管理處或分處還可以終止租約。 根據這些規定,管理處或分處應該以書面通知承租人逾期繳納款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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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 18 條規定:「區內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於每月末日前繳納,如有逾期,按下列約定辦理: 一、逾期一個月未滿二個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