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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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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契約終止後,原承租人占用土地期間,依該基地當期土地租金乘二倍,月計收損害金,不足一個月者,按日計收;如有期繳納,應按損害金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至清償日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17條,當土地租賃契約終止後,原承租人仍占用土地的期間,應按照該基地申報地價乘以兩倍的土地租金租率,除以十二個月,再乘以基地面積來計算每月的損害金。如果不滿一個月,則按天計算。如果逾期未繳納,則需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遲延利息,直到清償為止。 參考資料: 1. 科技部「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 根據第17條之規定,原承租人占用土地期間須支付損害金和遲延利息。 - 參考資料連結:https://www.most.gov.tw/most/attachments/article/3782e4b2-512c-47a0-9152-f07527e9b52c.pdf 範例: 若某科技公司在科技產業園區的土地租賃契約終止後,仍繼續占用該土地一個月,基地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並且該基地的申報地價為每坪5000元。根據契約約定的土地租金租率為百分之二十。 則該公司每月應支付的損害金為:(5000元/坪 * 2倍 * 1000平方公尺) / 12個月 = 83333.33元 如果該公司僅占用土地15天,則每天應支付的損害金為:83333.33元 / 30天 = 2777.78元 如果該公司逾期繳納損害金,則需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

  • 租賃契約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 名詞
  • 遲延利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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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 17 條規定:「土地租賃契約終止後,原承租人占用土地期間,依該基地當期土地租金乘二倍,按月計收損害金,不足一個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