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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地租賃契約終止後,原承租人占用土地期間,依該基地當期土地租金乘二倍,月計收損害金,不足一個月者,按日計收;如有期繳納,應按損害金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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