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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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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事業免稅輸入之自用機器、設備,其輸入屆滿五年後,由區內事業自行除帳,得免列帳監管;出區時,憑園區貨品出區(廠)放行單出區,無須報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區內事業在免稅輸入的自用機器、設備在輸入後屆滿五年後,可以自行除帳,不需要列帳監管。當這些機器、設備出區時,只需要憑園區貨品出區(廠)放行單即可,無需報關程序。 根據最新的《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此條款的目的是讓區內事業在輸入的自用機器、設備屆滿五年後,可以自由處理這些資產,而不必再受到管理費的監管。此外,當這些機器、設備要出區時,只需要憑著由園區發行的貨品出區(廠)放行單,就可以通過區域邊界,而不需要再進行報關的程序。 這個法條的例子可以是,如果一家區內事業在五年前輸入了一批自己使用的機器設備,現在已經過了五年期限,根據這個法條,他們可以自行將這些機器設備除帳,不再受到監管。在他們想要出區時,只要出示園區發行的貨品出區(廠)放行單,就可以自由通過區域邊界,無需再報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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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區內事業免稅輸入之自用機器、設備,其輸入屆滿五年後,由區內事業自行除帳,得免列帳監管;出區時,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