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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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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內事業貨品輸往國外,在園區內通關者,應將貨品存放海關准登記之出口貨棧或其他指定地點,並檢附裝箱單、下貨單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海關辦理報關。但貨品以整裝貨櫃裝運輸出者,得逕存放於區內事業場所。
  2. 2.前項貨品,經海關放行後,由海關派員押運或監視裝入保稅卡車、貨箱或貨櫃加封交運,並簽發出口貨載運單、貨櫃(物)運送單或貨櫃清單,隨貨封送出口地海關,經出口地海關核明後,以出口貨載運單或出口貨櫃清單第二聯送回海關銷案。但由與園區鄰接之港埠、機場輸出者,免辦加封或押運手續。
  3. 3.前二項貨品,件數在十件以下,每件毛重未逾二十公斤,且價值在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免辦簽證限額(以下簡稱輸出免簽證限額)以下者,得經海關在辦公室或指定地點驗放後,以掛號包裹方式直接郵寄出口;或加封後,交由買方或賣方指派之人員攜帶出區,送交出口地海關簽收交運出口。但在運送途中遺失者,依關稅法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了科技產業園區內事業貨品輸往國外的通關程序。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當貨品在園區內通關時,應將貨品存放在海關核准登記的出口貨棧或其他指定地點,並需要檢附裝箱單、下貨單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海關辦理報關。但如果貨品是以整裝貨櫃裝運出口的話,則可以直接存放在園區內事業場所。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經過海關放行後,需要由海關派員押運或監視將貨品裝入保稅卡車、貨箱或貨櫃並加封交運。同時,海關也會簽發出口貨載運單、貨櫃(物)運送單或貨櫃清單,隨貨封送到出口地海關。在出口地海關核准後,需要將出口貨載運單或出口貨櫃清單的第二聯送回給海關作為銷案使用。但如果是由與園區鄰接的港埠或機場輸出的貨品,則可以免去加封或押運手續。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如果貨品的件數在十件以下,每件的毛重未超過二十公斤,且價值在輸出免簽證限額以下,那麼可以經過海關在辦公室或指定地點的驗放後,直接以掛號包裹的方式郵寄出口;或者經過加封後,交由買方或賣方指派的人員攜帶出區,送交給出口地海關簽收交運出口。但如果在運送途中發生遺失,需要依照關稅法的規定辦理。

  • 名詞
  •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法規
  • 攜帶名詞
  • 關稅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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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區內事業貨品輸往國外,在園區內通關者,應將貨品存放海關核准登記之出口貨棧或其他指定地點,並檢附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