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到的資料,根據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規定,區內事業貨品輸往國外於出口地辦理通關手續者,可以開具放行單自行點驗出區(廠)(1)。同時,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小額或小量貨品的區內事業,可以填具攜帶區內事業貨品出口申請書,自行點驗出區(廠)(2)。然而,這些區內事業應該在出區後一個月內,檢附出口地海關的出口證明文件,向海關辦理結案。如果逾期未辦理結案,應該在結案期限屆滿的翌日起十日內,填具報單,按照出廠形態補稅(2)。 (1) 參考資料: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5 條 (2) 參考資料: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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