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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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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內事業產品輸往國外者,應於報單上註明送海關備查或審定之用料清表文號;其未經海關給核准文號者,應註明海關收受之申請書號碼。
  2. 2.區內事業貨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應於報單上註明「本批貨品係由科技產業園區某某公司供應,除該公司得申請除帳外,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字樣,於出口後除帳。
  3. 3.區內事業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將前項之出口報單明細表送園管局或分局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可以針對每一項進行解釋: 1. 對於區內事業將產品輸往國外的情況,法條規定必須在報單上註明送海關備查或審定之用料清表文號。如果產品未經海關核給核准文號,則應在報單上註明海關收受的申請書號碼。換句話說,要從區內輸出產品至國外,必須要取得海關相關的核准文件,並在報單上註明相關信息,以供海關備查或審核。 2. 如果區內事業的貨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則在報單上要註明一個特定的字樣,即「本批貨品係由科技產業園區某某公司供應,除該公司得申請除帳外,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也就是說,如果是由科技產業園區的某家公司供應的貨品,然後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進行報運出口,出口廠商就必須在報單上註明該字樣,並在出口後進行除帳操作。 3. 區內事業應該在次月十五日之前,將前面提到的出口報單明細表送給管理處或分處進行備查。換句話說,區內事業需要在下個月的十五日之前,將所有的出口報單明細表提交給相關的管理機構,以供他們進行備查。 關於這些解釋,我參考了《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和相關的法律文件。根據我的資料,我無法提供具體的法律範例以支持這些解釋。

  • 審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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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區內事業產品輸往國外者,應於報單上註明送海關備查或審定之用料清表文號;其未經海關核給核准文號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