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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稅貨品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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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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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事業產品輸往國外者,應於報單上註明送海關備查或
審定
之用料清表文號;其未經海關
核
給核准文號者,應註明海關收受之申請書號碼。
區內事業貨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應於報單上註明「本批貨品係由科技產業園區某某公司供應,除該公司得申請除帳外,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字樣,於出口後除帳。
區內事業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將前項之出口報單明細表送園管局或分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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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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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稅貨品管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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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稅帳務管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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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稅貨品通關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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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稅貨品委託、受託加工與修理、檢驗、測試及展示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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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其他管理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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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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