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委託自由貿易港區港區事業、同一園區或其他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加工者,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根據提供的資料內容中並未提到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6 條的內容和相關解釋,因此無法針對此問題進行逐條釋義和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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