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35

快速跳轉
  1. 1.區內事業委託課稅區廠商加工之保稅貨品,得分批出入區;出區時,應填具經海關驗印之區內事業委託加工貨品出進廠紀錄卡,自行點驗出區;加工品運回時,逕於原紀錄卡登錄銷帳。
  2. 2.前項之紀錄卡,如經海關准以電腦處理者,應將進出廠有關資料,依第十條規定期限輸入建檔,並按月印製替代紀錄卡之報表,於次月二十日前印妥備查。
  3. 3.第一項貨品,應於出區後六個月內運回;其不能如期運回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准延期,展延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屆期未運回區內者,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填具報單補稅。
  4. 4.區內事業以自己名義,由加工廠商或設立於其他關區之分廠出口或輸往其他保稅區者,應檢具出口地海關核發之報單副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向海關結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5條共有4項規定,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1. 第一項規定了區內事業委託課稅區廠商加工的保稅貨品的出入區程序。在出區時,必須填寫經海關驗印的區內事業委託加工貨品出進廠紀錄卡,並進行自行點驗出區的程序。而加工品運回時,則直接在原紀錄卡上登錄銷帳。 2. 第二項規定了紀錄卡的管理方式。如果海關核准使用電腦處理紀錄卡的資料,則應按照第十條的規定期限將進出廠的相關資料輸入建檔,並在次月二十日前印製替代紀錄卡的報表,準備備查。 3. 第三項規定了貨品的運回期限和延期申請的條件。根據規定,貨品應在出區後六個月內運回。如果不能如期運回,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延期,並在延期期間內運回,延期期間最長為六個月。如果在期限屆滿後仍未運回區內,則應在翌日起十日內填寫報單補稅。 4. 第四項規定了區內事業以自己名義將貨品出口或輸往其他保稅區的程序。在進行此類交易時,必須提供出口地海關核發的報單副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以完成海關的結案程序。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科技部「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5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區內事業委託課稅區廠商加工之保稅貨品,得分批出入區;出區時,應填具經海關驗印之區內事業委託加工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