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區內事業委託課稅區廠商加工之保稅貨品,得分批出入區;出區時,應填具經海關驗印之區內事業委託加工貨品出進廠紀錄卡,自行點驗出區;加工品運回時,逕於原紀錄卡登錄銷帳。
- 前項之紀錄卡,如經海關核准以電腦處理者,應將進出廠有關資料,依第十條規定期限輸入建檔,並按月印製替代紀錄卡之報表,於次月二十日前印妥備查。
- 第一項貨品,應於出區後六個月內運回;其不能如期運回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准延期,展延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屆期未運回區內者,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填具報單補稅。
- 區內事業以自己名義,由加工廠商或設立於其他關區之分廠出口或輸往其他保稅區者,應檢具出口地海關核發之報單副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向海關結案。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