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委託課稅區加工者,應填具委託加工申報書,註明受託廠商之工廠登記編號、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其為自然人者,應註明姓名、住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准: 一、委託加工合約書或訂單影本。但區內事業委託其設立於課稅區分廠之委託加工案件,得以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代替。 二、加工前後之樣品或圖說一份。但前有核准案例並註明核准文號者,免附。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4條,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委託課稅區加工時需要填寫委託加工申報書,並註明受託廠商的工廠登記編號、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如果是自然人,需註明姓名、住址和身分證統一編號)。此外,還需檢附委託加工合約書或訂單影本,除非委託的加工案件是委託給設立於課稅區分廠的區內事業,則可以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代替。另外,還需要提交加工前後的樣品或圖說一份,但如果有經核准的案例並註明核准文號,則可以免附樣品或圖說。 參考資料:科技部。「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最近修訂日期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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