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3條的規定: 1. 專營貿易業的區內事業,如果想要將保稅貨品委託給課稅區的廠商進行重整、簡單加工或未經實質轉型的業務,便可依照本法第24條的規定進行。 範例參考資料: 科技部於2018年修正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依據新修正規定,區內事業如果想要委託課稅區廠商進行保稅貨品的加工業務,僅限於重整、簡單加工或未經實質轉型的情形。 2. 貿易業的保稅貨品出進區時,應填具經海關驗印的區內事業委託加工貨品出進廠紀錄卡,並在出區時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並提供相應的稅款擔保;貨品運回時,也應填寫報單並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科技部於2019年發布的最新《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施行要點》,貿易業者在保稅貨品出進區時,必須填寫經海關驗印的區內事業委託加工貨品出進廠紀錄卡。而且在出區時,必須按照海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提供適當的稅款擔保。同樣地,當貨品運回時,也必須填寫報單並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3. 貨品運回的期限和相關規定按照第35條第3項的規定辦理;如果使用的紀錄卡經過海關核准以電腦處理,則按照第35條第2項的規定辦理。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科技部於2019年修正的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施行要點,貨品運回的期限和相關規定的辦理方式要遵循第35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使用的紀錄卡獲得海關核准並且以電腦處理,則應按照第35條第2項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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