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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內事業間借入、借出或歸還保稅原料、半成品、成品,應於進區(廠)或出區(廠)五日內,檢送由雙方聯名填具之區內事業借入或借出原料、半成品、成品申請書,向海關申報。
  2. 前項貨品,限自借出之日起三個月內歸還;逾期未還或未向海關銷案者,應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3. 區內事業得經園管局或分局准,將保稅機器、設備借與同區內其他區內事業使用,並應於機器、設備出(進)廠五日內,由貸與人及借用人雙方聯名填具區內事業交易申報書或報單,向海關申報。
  4. 前項機器、設備之借用期間不得超過一年,期滿應即歸還。但有特殊情形,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准延期,其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歸還者,應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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