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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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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內事業間借入、借出或歸還保稅原料、半成品、成品,應於進區(廠)或出區(廠)五日內,檢送由雙方聯名填具之區內事業借入或借出原料、半成品、成品申請書,向海關申報。
  2. 2.前項貨品,限自借出之日起三個月內歸還;逾期未還或未向海關銷案者,應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3. 3.區內事業得經園管局或分局准,將保稅機器、設備借與同區內其他區內事業使用,並應於機器、設備出(進)廠五日內,由貸與人及借用人雙方聯名填具區內事業交易申報書或報單,向海關申報。
  4. 4.前項機器、設備之借用期間不得超過一年,期滿應即歸還。但有特殊情形,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准延期,其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歸還者,應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的第32條,提到了以下內容: 1. 區內事業之間若借入、借出或歸還保稅原料、半成品、成品,應在進區(廠)或出區(廠)之後的五天內,提交由雙方聯名填寫的區內事業借入或借出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申請書,向海關申報。 2. 借出的貨品在借出後的三個月內應歸還;若逾期未歸還或未向海關報案,則應按照第27條和第30條的規定辦理。 3. 區內事業可以經由管理處或分處的核准,將保稅機器、設備借給同區內的其他區內事業使用,並應在機器、設備出(進)廠後的五天內,由貸方和借方聯名填寫區內事業非交易申報書或報單,向海關申報。 4. 借用的機器、設備的借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期滿後應立即歸還。但若有特殊情況,可以在期限屆滿之前提出申請延長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且僅能延長一次;若逾期未歸還,則應按照第27條和第30條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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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區內事業間借入、借出或歸還保稅原料、半成品、成品,應於進區(廠)或出區(廠)五日內,檢送由雙方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