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的第32條,提到了以下內容: 1. 區內事業之間若借入、借出或歸還保稅原料、半成品、成品,應在進區(廠)或出區(廠)之後的五天內,提交由雙方聯名填寫的區內事業借入或借出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申請書,向海關申報。 2. 借出的貨品在借出後的三個月內應歸還;若逾期未歸還或未向海關報案,則應按照第27條和第30條的規定辦理。 3. 區內事業可以經由管理處或分處的核准,將保稅機器、設備借給同區內的其他區內事業使用,並應在機器、設備出(進)廠後的五天內,由貸方和借方聯名填寫區內事業非交易申報書或報單,向海關申報。 4. 借用的機器、設備的借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期滿後應立即歸還。但若有特殊情況,可以在期限屆滿之前提出申請延長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且僅能延長一次;若逾期未歸還,則應按照第27條和第30條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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