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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內事業保稅貨品購自或售與其他園區之區內事業、科學園區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其他保稅範圍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並得以完稅方式申報。
  2. 前項貨品發生退貨情事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申報,辦理退貨出區手續。
  3. 前二項貨品,得準用第七條規定之方式,於次月十五日前辦理按月彙報;其以完稅方式申報者,準用前條內銷課稅區之規定辦理。
  4. 區內事業保稅貨品購自或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之港區事業,依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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