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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內事業之貨品售與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
  2. 前項外銷加工廠之稅捐記帳,應依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之規定辦理,並以海關簽放報單日期視同進出口日期。
  3. 第一項貨品發生退貨情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並於報單上註明原報單號碼,檢附裝箱單及原報單影本,於出區後一年內,向海關申請辦後退貨進廠登帳;已領有視同出口證明者,海關應通知稅捐機關。 二、海關辦理前款手續後,核發退稅用報單副本供原購買廠商辦理沖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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