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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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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內事業之貨品售與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
  2. 2.前項外銷加工廠之稅捐記帳,應依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之規定辦理,並以海關簽放報單日期視同進出口日期。
  3. 3.第一項貨品發生退貨情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並於報單上註明原報單號碼,檢附裝箱單及原報單影本,於出區後一年內,向海關申請辦後退貨進廠登帳;已領有視同出口證明者,海關應通知稅捐機關。 二、海關辦理前款手續後,核發退稅用報單副本供原購買廠商辦理沖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1條的內容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區內事業若將貨品進行加工後再進行外銷,買賣雙方需聯名填寫報單,並向海關申報。 範例:一家科技園區內的公司從區外進口原料,經過加工後再進行外銷。在進行外銷時,該公司與買方填寫報單,並向海關申報。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外銷加工廠進行稅捐記帳時應按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的規定辦理,並以海關簽放報單日期視為進出口日期。 範例:一家外銷加工廠將貨品進行加工後外銷,該廠應依照相關法規辦理稅捐記帳手續,並將海關簽放報單的日期視為進出口日期。 3.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若貨品發生退貨情況,需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 買賣雙方需聯名填寫報單,並在報單上註明原報單號碼,同時檢附裝箱單和原報單的影本。 - 在出區後的一年內,向海關申請核辦後退貨進廠登帳。若已領有視同出口證明,海關需通知稅捐機關。 - 海關完成上述手續後,將核發退稅用報單副本供原購買廠商辦理沖稅。 範例:一家公司進口了一批商品,但後來因為退貨情況,該公司需與買方聯名填寫報單,註明原報單號碼,同時提交裝箱單和原報單的影本。在商品出區後的一年內,該公司向海關申請核辦退貨進廠登帳。如果已經領有視同出口證明,海關將通知稅捐機關。海關完成相關手續後,將核發退稅用報單副本供原購買廠商進行沖稅。 參考資料: 科技部 (2021)。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取自https://www.stpi.narl.org.tw/backend/UploadAttachment/線上版105.04.01-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pdf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法規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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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區內事業之貨品售與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前項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