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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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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內事業免稅之貨品因修理、測試、檢驗、展示、委託加工或提供勞務而須輸往課稅區者,應經園管局或分局准,並經海關查驗,得免提供稅款擔保。但應於出區後六個月內復運回區內,並辦理結案手續;屆期未運回區內者,應向海關申報補繳稅捐。
  2. 2.前項輸往課稅區之貨品,因委託加工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者,得不運回區內逕行出口或輸往保稅區,並辦理結案手續。
  3. 3.第一項貨品如須延長復運回區內之期限者,應於復運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件,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針對區內事業免稅的貨品因修理、測試、檢驗、展示、委託加工或提供勞務而需要輸往課稅區的情況,需要經過園管局或分局的核准,並經海關查驗,才能免除提供稅款擔保的要求。然而,在完成輸出後的六個月內,必須再次運回區內辦理結案手續;若超過期限未運回區內,則需要向海關申報並補繳相應的稅捐。 根據這條規定的第二項,在委託加工或其他特殊情形下,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的貨品可以不需要運回區內,而直接進行出口或輸往保稅區,同時辦理結案手續。 此外,根據第三項規定,若第一項的貨品需要延長復運回區內的期限,必須在復運期限屆滿前,提出書面申請,附上相關證件以敘明延長的理由。在展延期間,最長只能延長六個月。 以上解釋的參考來源為「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本身,並且此法條的解釋與資料有直接關聯,且資料為最新的資料。

立法沿革 5

(0540125 制定)

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之人員,明知有將物資私運進出加工出口區而放行,或為之銷售或藏匿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0601119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不具備帳冊,或為虛偽不實之記載或拒絕管理處或分處及海關之檢查者,處五千元以下罰鍰。

(0860415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罰鍰額度,並明定以新臺幣為單位。

(1091230 全文修正)

區內事業免稅之貨品因修理、測試、檢驗、展示、委託加工或提供勞務而須輸往課稅區者,應經管理處或分處核准,並經海關查驗,得免提供稅款擔保。但應於出區後六個月內復運回區內,並辦理結案手續;屆期未運回區內者,應向海關申報補繳稅捐。   前項輸往課稅區之貨品,因委託加工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管理處或分處核准者,得不運回區內逕行出口或輸往保稅區,並辦理結案手續。   第一項貨品如須延長復運回區內之期限者,應於復運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件,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餘未修正。

(1120103 全文修正)

區內事業免稅之貨品因修理、測試、檢驗、展示、委託加工或提供勞務而須輸往課稅區者,應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並經海關查驗,得免提供稅款擔保。但應於出區後六個月內復運回區內,並辦理結案手續;屆期未運回區內者,應向海關申報補繳稅捐。   前項輸往課稅區之貨品,因委託加工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者,得不運回區內逕行出口或輸往保稅區,並辦理結案手續。   第一項貨品如須延長復運回區內之期限者,應於復運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件,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立法理由配合文字修正機關簡稱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

  • 名詞
  • 擔保名詞
  • 保稅區名詞
(0540125 制定)

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之人員,明知有將物資私運進出加工出口區而放行,或為之銷售或藏匿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0601119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不具備帳冊,或為虛偽不實之記載或拒絕管理處或分處及海關之檢查者,處五千元以下罰鍰。

(08604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罰鍰額度,並明定以新臺幣為單位。

(1091230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餘未修正。

(1120103 全文修正)

配合文字修正機關簡稱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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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4 條規定:「區內事業免稅之貨品因修理、測試、檢驗、展示、委託加工或提供勞務而須輸往課稅區者,應經園管局或分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