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如下: 1. 課稅區的廠商出售給區內事業的貨品,視同外銷貨品。這意味著這些貨品被視為出口貨品,可以享受外銷相關的優惠政策。 2. 如果上述貨品進入課稅區時,需要申請減免、免稅或退還進口稅、貨物稅和營業稅,除非經過海關的核准,否則必須向海關辦理相關的進區手續。 3. 如果之前已經申請減免、免稅或退稅的貨品需要運返課稅區,必須按照運送到課稅區時的價格和稅率,對相關的稅款進行徵稅或补稅。但是,如果機器設備進入課稅區已經超過五年,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90014)
外銷事業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之情事,除按各該條處罰外,管理處得勒令該外銷事業限期遷出加工出口區。
違反第十四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將物資運入或運出加工出口區者,以私運貨物進出口論,分別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不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繳納管理費、規費或服務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貨品之輸出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不依規定繳納管理費、規費或服務費之處罰。
課稅區廠商售與區內事業之貨品,視同外銷貨品。 前項貨品入區時,其須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或運返課稅區者,除經海關核准者外,應向海關辦理入區相關手續。 前項已申請減徵、免徵或退稅貨品運返課稅區時,應按輸往課稅區時之價格及稅率,課徵有關稅捐或補徵已減免或已退之稅捐。但機器設備入區已逾五年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餘未修正。
課稅區廠商售與區內事業之貨品,視同外銷貨品。 前項貨品入區時,其須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或運返課稅區者,除經海關核准者外,應向海關辦理入區相關手續。 前項已申請減徵、免徵或退稅貨品運返課稅區時,應按輸往課稅區時之價格及稅率,課徵有關稅捐或補徵已減免或已退之稅捐。但機器設備入區已逾五年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外銷事業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之情事,除按各該條處罰外,管理處得勒令該外銷事業限期遷出加工出口區。
違反第十四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將物資運入或運出加工出口區者,以私運貨物進出口論,分別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不依規定繳納管理費、規費或服務費之處罰。
條次變更,餘未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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