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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課稅區廠商售與區內事業之貨品,視同外銷貨品。
  2. 前項貨品入區時,其須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或運返課稅區者,除經海關准者外,應向海關辦理入區相關手續。
  3. 前項已申請減徵、免徵或退稅貨品運返課稅區時,應按輸往課稅區時之價格及稅率,課徵有關稅捐或補徵已減免或已退之稅捐。但機器設備入區已逾五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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