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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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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內事業得將其貨品在園區內,作有關業務之儲存、陳列、改裝、加工製造及他項處理。但應具備帳冊,分別詳細記載貨品出入數量及金額,以供園管局或分局及海關稽
  2. 2.前項貨品,得在園區內無限期儲存;如有缺損,應於十五日內申述理由,報請園管局或分局會同海關及稅捐稽徵機關查驗,經查明屬實,並有正當理由者,准在帳冊內減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的規定: 1. 區內事業可以在園區內對其貨品進行儲存、陳列、改裝、加工製造以及其他相關處理。然而,這些事業應該具備帳冊,並詳細記載貨品的出入數量和金額,以方便園區管理機構、分局以及海關進行稽核。 舉例說明:一家科技公司在園區內進行電子產品的製造和改裝,根據第26條的規定,他們需要保持詳細的帳冊,記錄每個貨品進出的數量和金額,以供園區管理機構和相關稽核機構查核。 2. 儲存在園區內的貨品,可以無限期地進行儲存。如果某些貨品有缺損,應在15日內向園區管理機構或分局申述並解釋理由,然後報請相關機構(包括海關和稅捐稽徵機關)進行查驗。如果查明缺損屬實且有正當理由,可以在帳冊內減除該貨品。 舉例說明:一家半導體公司在園區內儲存了一批晶圓,其中某些晶圓被發現有瑕疵。該公司在15日內向園區管理機構申述並解釋瑕疵的原因,然後報請相關機構進行查驗。如果查明瑕疵屬實且有正當理由(例如生產過程中的技術問題),公司可以在帳冊內減除這些瑕疵晶圓的數量。

立法沿革 6

(0540125 制定)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0601119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五條之規定,將加工出口區產品內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五條規定,而有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第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分別依該條例之規定處罰之。

(0860415 全文修正)

區內事業違反第十六條或第十九條之規定,將貨品運入或運出加工出口區者,除補徵關稅外,處以應補稅額五倍至十五倍之罰鍰;其有涉及逃避管制者,處貨價一倍至二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物資」修正為「貨品」,以符合貿易法規用語,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明定區內事業違反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規定,將免稅貨品輸往課稅區之處罰。

(0900511 修正)

區內事業有從事走私行為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者,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貨品違規之查緝係海關權責,宜另由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爰予修正。

(1091230 全文修正)

區內事業得將其貨品在園區內,作有關業務之儲存、陳列、改裝、加工製造及他項處理。但應具備帳冊,分別詳細記載貨品出入數量及金額,以供管理處或分處及海關稽核。   前項貨品,得在園區內無限期儲存;如有缺損,應於十五日內申述理由,報請管理處或分處會同海關及稅捐稽徵機關查驗,經查明屬實,並有正當理由者,准在帳冊內減除。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園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

(1120103 全文修正)

區內事業得將其貨品在園區內,作有關業務之儲存、陳列、改裝、加工製造及他項處理。但應具備帳冊,分別詳細記載貨品出入數量及金額,以供園管局或分局及海關稽核。   前項貨品,得在園區內無限期儲存;如有缺損,應於十五日內申述理由,報請園管局或分局會同海關及稅捐稽徵機關查驗,經查明屬實,並有正當理由者,准在帳冊內減除。

立法理由配合文字修正機關簡稱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

  • 名詞
  • 經查名詞
(0540125 制定)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0601119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五條之規定,將加工出口區產品內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五條規定,而有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第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分別依該條例之規定處罰之。

(08604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物資」修正為「貨品」,以符合貿易法規用語,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明定區內事業違反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規定,將免稅貨品輸往課稅區之處罰。

(0900511 修正)

貨品違規之查緝係海關權責,宜另由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爰予修正。

(10912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園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

(1120103 全文修正)

配合文字修正機關簡稱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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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6 條規定:「區內事業得將其貨品在園區內,作有關業務之儲存、陳列、改裝、加工製造及他項處理。但應具備帳冊,分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