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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內事業得將其貨品在園區內,作有關業務之儲存、陳列、改裝、加工製造及他項處理。但應具備帳冊,分別詳細記載貨品出入數量及金額,以供園管局或分局及海關稽
  2. 前項貨品,得在園區內無限期儲存;如有缺損,應於十五日內申述理由,報請園管局或分局會同海關及稅捐稽徵機關查驗,經查明屬實,並有正當理由者,准在帳冊內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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