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內事業輸出入貨品時,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應先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准。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區內事業在進行貨物輸出入時,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對於屬於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的貨物,區內事業應在進行輸出入前,先向科技產業園區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請核准。 參考資料: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7條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40016&flno=27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之人員,明知有將物資私運進出加工出口區而放行,或為之銷售或藏匿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有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之情事,除按各該條處罰外,並得勒令該事業限期遷出加工出口區。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外銷事業」修正為「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涵蓋區內事業,本條處罰擴及在區內設有營業據點或聯絡處所之事業。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有第二十二條之一至第二十六條之情事,除按各該條處罰外,並得勒令該事業限期遷出加工出口區。
立法理由配合新增之第二十二條之一,酌作文字修正。
區內事業輸出入貨品時,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應先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准。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餘未修正。
區內事業輸出入貨品時,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應先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准。
立法理由配合文字修正機關簡稱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之人員,明知有將物資私運進出加工出口區而放行,或為之銷售或藏匿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外銷事業」修正為「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涵蓋區內事業,本條處罰擴及在區內設有營業據點或聯絡處所之事業。
配合新增之第二十二條之一,酌作文字修正。
條次變更,餘未修正。
配合文字修正機關簡稱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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