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27

快速跳轉

區內事業輸出入貨品時,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應先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區內事業在進行貨物輸出入時,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對於屬於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的貨物,區內事業應在進行輸出入前,先向科技產業園區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請核准。 參考資料: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7條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40016&flno=27

立法沿革 6

(0540125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601119 全文修正)

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之人員,明知有將物資私運進出加工出口區而放行,或為之銷售或藏匿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0860415 全文修正)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有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之情事,除按各該條處罰外,並得勒令該事業限期遷出加工出口區。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外銷事業」修正為「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涵蓋區內事業,本條處罰擴及在區內設有營業據點或聯絡處所之事業。

(0900511 修正)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有第二十二條之一至第二十六條之情事,除按各該條處罰外,並得勒令該事業限期遷出加工出口區。

立法理由配合新增之第二十二條之一,酌作文字修正。

(1091230 全文修正)

區內事業輸出入貨品時,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應先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准。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餘未修正。

(1120103 全文修正)

區內事業輸出入貨品時,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應先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准。

立法理由配合文字修正機關簡稱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540125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601119 全文修正)

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之人員,明知有將物資私運進出加工出口區而放行,或為之銷售或藏匿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08604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外銷事業」修正為「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涵蓋區內事業,本條處罰擴及在區內設有營業據點或聯絡處所之事業。

(0900511 修正)

配合新增之第二十二條之一,酌作文字修正。

(1091230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餘未修正。

(1120103 全文修正)

配合文字修正機關簡稱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7 條規定:「區內事業輸出入貨品時,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應先向園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