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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園區內,除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員工與其眷屬及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值勤員工外,不得在區內居住。
  2.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應將所屬員工名冊、照片,報請園管局或分局發出入許可證。
  3. 進出園區之人員、車輛,應循園管局或分局指定之地點出入,並須接受海關及警衛人員所為必要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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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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