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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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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內,除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員工與其眷屬及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值勤員工外,不得在區內居住。
  2. 2.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應將所屬員工名冊、照片,報請園管局或分局發出入許可證。
  3. 3.進出園區之人員、車輛,應循園管局或分局指定之地點出入,並須接受海關及警衛人員所為必要之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8條,該條共有3項規定。 首先,第1項規定園區內,除了必要的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員工及其家屬,以及在園區內營業的事業值勤員工之外,其他人不得在園區內居住。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園區的安全和秩序。 舉例來說,假設在科技產業園區內的某個公司有一位員工想要在園區內租房居住,這是不被允許的,根據第1項的規定,只有經過相關審核且符合條件的人才可以在園區內居住。 其次,第2項規定在園區內營業的事業應該將所屬員工的名冊和照片報請園區管理局或分局核發出入許可證。這是為了確保園區內的人員管理和安全。 舉例來說,假設在科技產業園區內的某個公司想要招募一位新的員工,根據第2項的規定,該公司必須向園區管理局或分局提供該員工的相關資訊並核發入園許可證,以確保進出園區的人員是合法的。 最後,根據第3項規定,進出園區的人員和車輛應該按照園區管理局或分局指定的出入口進行出入,並且必須接受海關和警衛人員的必要檢查。這是為了加強對進出園區人員和物資的管控和安全。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位想要進入科技產業園區的訪客,根據第3項的規定,他必須前往指定的出入口進入園區並接受檢查,這樣可以確保園區內的安全和秩序。 總結而言,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8條的規定,園區內居住、進出許可和安全檢查的規定被提出,以確保園區的運作和管理的安全和秩序。

立法沿革 4

(0601119 全文修正)

外銷事業有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之情事,除按各該條處罰外,並得勒令該外銷事業限期遷出加工出口區。

(0860415 全文修正)

管理處或分處對區內事業產品出口價格得隨時稽查。其經查獲低報出口價格者,依有關法令處罰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區內外銷事業」修正為「區內事業」,配合加工出口區轉型,擴大區內事業經營範圍,除將原第三條之一規定之貿易、諮詢業納入外,增列研究發展及技術服務事業,以加速產業升級。並將倉儲、運輸、裝卸、包裝、修配事業之服務範圍予以擴大。又為因應情勢變遷,並增訂經經濟部核定之其他相關事業亦得來區投資。

(1091230 全文修正)

園區內,除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員工與其眷屬及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值勤員工外,不得在區內居住。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應將所屬員工名冊、照片,報請管理處或分處核發出入許可證。   進出園區之人員、車輛,應循管理處或分處指定之地點出入,並須接受海關及警衛人員所為必要之檢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第三項,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園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   三、第二項未修正。

(1120103 全文修正)

園區內,除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員工與其眷屬及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值勤員工外,不得在區內居住。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應將所屬員工名冊、照片,報請園管局或分局核發出入許可證。   進出園區之人員、車輛,應循園管局或分局指定之地點出入,並須接受海關及警衛人員所為必要之檢查。

立法理由配合文字修正機關簡稱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

  • 名詞
(0601119 全文修正)

外銷事業有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之情事,除按各該條處罰外,並得勒令該外銷事業限期遷出加工出口區。

(08604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區內外銷事業」修正為「區內事業」,配合加工出口區轉型,擴大區內事業經營範圍,除將原第三條之一規定之貿易、諮詢業納入外,增列研究發展及技術服務事業,以加速產業升級。並將倉儲、運輸、裝卸、包裝、修配事業之服務範圍予以擴大。又為因應情勢變遷,並增訂經經濟部核定之其他相關事業亦得來區投資。

(10912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第三項,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園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   三、第二項未修正。

(1120103 全文修正)

配合文字修正機關簡稱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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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8 條規定:「園區內,除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員工與其眷屬及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值勤員工外,不得在區內居住。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