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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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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管局對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所需人才培訓、創新技術研究發展、新創事業培育,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得選擇適當之學研機構進行產學合作;並得與相關機關(構)進行創新合作。
前項產學合作實施方式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由
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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