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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准於園區內,劃定保稅範圍,賦予保稅便利。
  2. 區內事業於前項保稅範圍內,得生產保稅產品。
  3. 為確保第一項保稅便利,其保稅貨品之通關、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按月彙報、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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