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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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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內事業接受自由貿易港區港區事業、同一園區或其他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委託加工者,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
  2. 2.前項受託加工貨品,如有添加保稅原料、物料者,應填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該添加之保稅原料、物料得予除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9條的規定,該條款共有兩項。第一項規定區內事業可以接受自由貿易港區港區事業、同一園區或其他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的委託加工。第二項規定,如果受託加工的貨品中有添加保稅原料或物料,則應填寫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並將這些添加的保稅原料或物料進行除帳。 根據最新的相關法律資料,例如「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與「自由港區相關法律規定」,可以找到這方面的相關解釋和案例。例如,2013年修訂的「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中對於區內事業接受其他園區或保稅工廠委託加工的情況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此外,也可參考最新的「自由港區相關法律規定」,如自由港區法、自由港區關稅法等,來進一步了解這些條款的具體內容和法律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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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9 條規定:「區內事業接受自由貿易港區港區事業、同一園區或其他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