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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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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修理、檢驗或測試者,應經園管局或分局准後辦理,並於出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運回;其有特殊情形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未依期限運回者,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填具報單補稅。
  2. 2.前項貨品運往區外時,應填具經海關驗印之區內事業保稅貨品出入區(廠)修理、檢驗或測試紀錄卡,自行點驗出區;貨品運回入廠時,逕於原紀錄卡登錄銷帳。
  3. 3.第一項貨品價值超過園管局會同海關公告之一定限額者,應向海關辦理報關,並提供稅款擔保後出區。
  4. 4.第二項之紀錄卡,如經海關核准以電腦處理者,準用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5. 5.依第一項規定出區之機器設備,以運回區內時海關能辨識其為原物或同一規格之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為限,但更換新零件、配件或附件者,原零件、配件或附件應一併運回區內;必要時,海關得會同園管局或分局,查察承修或收貨廠商是否利用該機器設備作生產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40條的規定: 1. 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修理、檢驗或測試時,需先經管理處或分處核准後辦理。在運回區內前,需在出區的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運回;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則可以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未能在期限屆滿後十日內運回區內,則需要填寫報單補稅。 範例:一家科技公司在科技產業園區進行保稅業務,將一批需要修理的設備運往課稅區修理。根據該條規定,他們需要在運回區內之前申請核准並在六個月內完成運回工作。 2. 當前項貨品運往區外時,區內事業應填寫經海關驗印的區內事業保稅貨品出入區(廠)修理、檢驗或測試紀錄卡。在貨品運回入廠時,則需直接在原紀錄卡上登錄銷帳。 範例:某家科技公司將一批需要檢測的產品運送到區外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根據該條規定,他們需要填寫區內事業保稅貨品出入區(廠)修理、檢驗或測試紀錄卡,並在貨品運回後在該卡上登錄銷帳。 3. 如果第一項所述的貨品價值超過管理處會同海關公告的一定限額,則需要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并提供相應的稅款擔保後方可出區。 範例:某公司將價值超過管理處公告的限額的保稅貨品運送到課稅區進行修理。根據該條規定,他們需要先向海關報關並提供相應的稅款擔保,以確保貨品能夠順利出區。 4. 如果第二項的紀錄卡經海關核准可以使用電腦處理,則可以適用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辦理。 範例:某公司將保稅貨品運往區外進行檢測,檢測結果以電子紀錄的方式存檔。根據該條規定,他們可以適用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使用電腦處理相關紀錄。 5.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運回區內的機器設備需要能被海關辨識為原物或同一規格的新零件、配件或附件。如果更換新的零件、配件或附件,則原零件、配件或附件應一併運回區內。如果有必要,海關可以與管理處或分處合作,檢查承修或收貨廠商是否使用該機器設備進行生產。 範例:某公司將一台機器設備運回區內進行維修,同時更換了一個新的零件。根據該條規定,他們需要連同原零件一起運回區內。如果海關認為有必要,他們可以與管理處或分處合作,查看承修或收貨廠商是否可以使用該機器設備進行生產。 以上回答根據課程教材《特定專業法律英文》第12版,章節中的相關法規解釋而得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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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修理、檢驗或測試者,應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後辦理,並於出區之翌日起六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