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41條的規定,提供以下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如果區內事業要將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進行展示,必須經過管理處或分處的核准,並填寫出區展示申請書,經海關核准後,可以自行將貨品帶出區進入課稅區。在必要時,海關可以與管理處或分處合作,前往展示地點檢查該貨品是否有改變用途。 2. 根據前一項的規定,如果展示的貨品價值超過前一條第三項規定的一定限額,就應該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並提供稅款擔保後才能出區。當貨品運回時,需要憑著出區展示貨品運回進廠的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 3.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貨品在出區後應該在隔日起的六個月內運回原地;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的期限不能超過六個月;如果在期限屆滿後仍未運回,應該在期限屆滿的隔日起的十天內填寫報單補稅的申請書。 參考資料: - 科技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107年11月12日 財政部公告) - 科技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FAQ (工業技術研究院) - 科學工業園區保稅物品申報入區、展覽及出區免稅作業流程說明(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