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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展示者,應經園管局或分局准後辦理,並填具出區展示申請書,經海關核准後,自行點驗出、進區;必要時,海關得會同園管局或分局,至展示地點查察本項出區貨品是否變更用途。
  2. 前項貨品價值超過前條第三項規定之一定限額者,應向海關辦理報關,並提供稅款擔保後出區;貨品運回時,憑出區展示貨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
  3. 依第一項規定出區之貨品,應於出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運回;其有特殊情形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未依期限運回者,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填具報單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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