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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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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以下簡稱社區土地)租金自簽訂租約之日起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按月計收,每月租金之計收標準為該租地申報地價乘以百分之五為原則,除以十二個月,乘以該租地面積;土地屬委託代管者,其土地租金依原機關規定計收。
  2. 2.前項租金於土地租用期間,如遇政府依法重新規定地價,自重新規定地價確定之次月一日起,按所規定之地價調整計收。租金支應當年度地價稅之金額,按當年之申報地價調整,其餘金額於申報地價較前期調漲時,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漲幅作調整,以百分之十為限;申報地價較前期調降時,如未低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申報地價,其餘金額則不調整,如低於一百零四年申報地價,則依其降幅調整。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3. 3.園管局得依經營、管理、招商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勢,提出本標準所定租金及費用計收優惠調整方案,經陳報經濟部後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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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價稅名詞
  • 申報地價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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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 2 條規定:「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以下簡稱社區土地)租金自簽訂租約之日起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