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3條」的規定: 1. 社區土地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根據已支付或已確定之金額,連同貸款本息折算年金,按照租用土地的面積比例分二十年平均負擔。這意味著,租用園區土地的使用者需根據土地面積負擔社區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並以二十年平均方式支付該費用。 2. 如果公共設施是由私人投資興建,則應報請管理處審核後,按照上述標準由管理處及分處計收。這表示私人投資者在興建公共設施之前需要向管理處提交申請並經審核後,根據上述標準支付相應的費用。 參考資料: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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