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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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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拍賣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投標人,應於投標時具有經准設立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23條,投標人在參與強制拍賣時,必須具備在該科技產業園區內營業的事業資格。這意味著只有在該園區內已經獲得核准設立並經營業務的企業才有資格參與拍賣。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拍賣得標者有足夠的經營能力和資格來管理和運營這些廠房和建築物。 參考資料: 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101年2月2日經官方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4850010

  • 拍賣名詞
  • 投標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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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23 條規定:「強制拍賣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投標人,應於投標時具有經核准設立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資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