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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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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建物所有權人於使用情形不當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各款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之一者,得向園管局申請扣除或延展期間: 一、發生天災、動亂、重大事變、交通道路航道中斷、人為抗爭、重大疫情或污染等不可抗力情形。 二、屬建物所有權人可預期之政府機關要求應備之事項。 三、其他不可歸責於建物所有權人之情形或具有其他正當理由。
  2. 2.建物所有權人於准之扣除或延展期間內,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8條的規定,建物所有權人在使用情形不當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可以向管理處申請扣除或延展期間。這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 發生天災、動亂、重大事變、交通道路航道中斷、人為抗爭、重大疫情或污染等不可抗力情形。 2. 非建物所有權人可預期之政府機關要求應備之事項。 3. 其他不可歸責於建物所有權人之情形或具有其他正當理由。 此外,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科技產業園區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8條第2項,建物所有權人在核准之扣除或延展期間內,如果遇到上述情況,同樣可以申請扣除或延展期間。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保障建物所有權人在特殊情況下的權益,給予他們一定的彈性和保護。例如,當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要求等情況時,建物所有權人可以申請延長使用期限或暫停使用,以降低損失或避免不必要的責任。 參考資料: - 《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內政部,最後修改日期:2017年3月29日)

  • 所有權名詞
  • 可歸責事由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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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8 條規定:「建物所有權人於使用情形不當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各款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之一者,得向園管局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