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裁判文中的內容,第23條規定了關於專利申請中發明圖式的要求。該規定包含兩項內容: 1. 發明的圖式應按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並保持清晰度。即使在圖案縮小至三分之二的大小時,仍需要能夠清楚地辨認出圖式中各項細節。這意味著申請人在提交專利申請時,需將發明的圖式以墨線繪製,並確保細節清晰可見。 2. 圖式應註明圖號和符號,並按照圖號順序排列。除非必要,不得在圖式上記載其他說明文字。這表示圖式應在上面標註圖號和相應符號,並且根據圖號順序進行排列。除非是必要的情況,否則不得在圖式上添加其他說明文字。 例如,如果一個專利申請包含了多個圖案,那麼這些圖案應按照編號的順序排列。此外,圖案上應標註相應的圖號和符號,以幫助閱讀者更好地理解圖案。同時,圖案本身應清晰可見,這樣即使在縮小尺寸時也能辨識出各項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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