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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明之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清晰,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
  2. 圖式應註明圖號及符號,並依圖號順序排列,除必要註記外,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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