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實體審查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號。 二、發明名稱。 三、申請實體審查者之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四、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 五、是否為專利申請人。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2條,發明專利申請案在進行實體審查時,應備具特定事項。其中包括申請案號、發明名稱、申請實體審查者的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如果有代表人的話,還需要載明代表人的姓名。如果有委任代理人,則需提供其姓名和事務所。此外,還需要明確指明是否為專利申請人。 例如,一個專利申請案的申請人為某公司,並且委任了一位律師作為代理人進行申請。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2條的規定,申請案中應該包含申請案號、發明的名稱、該公司的名稱、律師的姓名和事務所。同時,應當明確指出該公司是否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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