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專利法施行細則32

快速跳轉

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實體審查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號。 二、發明名稱。 三、申請實體審查者之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四、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 五、是否為專利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2條,發明專利申請案在進行實體審查時,應備具特定事項。其中包括申請案號、發明名稱、申請實體審查者的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如果有代表人的話,還需要載明代表人的姓名。如果有委任代理人,則需提供其姓名和事務所。此外,還需要明確指明是否為專利申請人。 例如,一個專利申請案的申請人為某公司,並且委任了一位律師作為代理人進行申請。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2條的規定,申請案中應該包含申請案號、發明的名稱、該公司的名稱、律師的姓名和事務所。同時,應當明確指出該公司是否為申請人。

  • 發明專利名詞
  • 實體審查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專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實體審查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號。 二、發明名稱。 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