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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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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優先審查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號及公開編號。 二、發明名稱。 三、申請優先審查者之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四、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 五、是否為專利申請人。 六、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商業上實施狀況;有協議者,其協議經過。
  2. 2.申請優先審查之發明專利申請案尚未申請實體審查者,並應依前條規定申請實體審查。
  3. 3.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應檢附之有關證明文件,為廣告目錄、其他商業上實施事實之書面資料或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書面通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3條共分為3項,以下逐項釋義: 第一項規定,申請發明專利申請案進行優先審查時,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並在其中載明以下事項: 1. 申請案號及公開編號。 2. 發明的名稱。 3. 申請優先審查者的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如果有代表人的話,還應載明代表人的姓名。 4. 委任代理人的姓名和事務所。 5. 申請人是否為專利申請人。 6. 發明專利申請案在商業上的實施狀況;如果有協議的話,還應載明協議的內容。 第二項規定,申請進行優先審查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如果尚未申請實體審查,申請人還應按照前一條的規定進行實體審查的申請。 第三項規定,根據專利法第40條第2項的規定,應當檢附的相關證明文件,可以是廣告目錄、關於其他商業上實施事實的書面資料,或者專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的書面通知。 依據該法規,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的規定,申請人在優先審查申請書上應當載明申請案號及公開編號、發明名稱、申請優先審查者的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並且如果有代表人的話,還應載明代表人的姓名。例如,如果申請人是一家公司,則需要在申請書中載明公司的名稱和其代表人的姓名。另外,根據該條規定的第6點,申請人還應載明發明專利申請案在商業上的實施狀況,包括任何與商業實施有關的協議。 參考資料: 專利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L013015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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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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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優先審查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號及公開編號。 二、發明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