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40 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後若有第三人商業實施,申請人可檢附證明文件聲請優先審查,將審查期程從 2-3 年壓縮至 6-9 個月。
Q · 別人已經在賣我的設計,但我的專利還沒下來,怎麼辦?
申請公開後,可依專利法第 40 條申請優先審查加速
依專利法第 40 條,發明專利申請公開後,若有非申請人在商業上實施同樣技術,申請人可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優先審查,並檢附對方商業實施的證明文件。實務上優先審查可將原本 2-3 年的等待縮短到約 6-9 個月,是面對侵權危機時最直接的程序武器,並可搭配第 41 條的補償金請求權回頭追償公開期間的損失。
專利戰場上有一個被低估的加速器。一般情況下,發明專利從申請到核准通常要 2 到 4 年,慢的話甚至更久。這對需要立刻拿專利權去對抗市場侵權者的申請人來說是致命的等待,因為侵權者可以在這段空窗期大量出貨、賺飽了再走。本條開了一條快車道:你的申請案公開後(第37條的 18 個月公開),如果發現有非申請人之外的人在「商業上實施」這個技術,你可以申請優先審查,把審查順位往前推、加速取得專利權。實務上優先審查可以把原本 2-3 年的等待縮到約 6-9 個月。第2項要求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這通常是侵權者的商品照片、廣告、銷售證據,門檻不算太高但要實質證明對方在商業實施,不是隨便就能用。這條是專利申請人面對侵權危機時最直接的程序武器。
專利法第 40 條為發明專利優先審查制度的法源依據,當申請案公開後出現第三人商業實施情形時,賦予申請人向專利專責機關聲請優先處理的程序權利,目的在於壓縮審查時間軸、配合補償金請求權與侵權訴訟的時點對接,是專利申請人面對侵權危機的法定加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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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具商業性質的活動都算:販賣、為販賣而要約(廣告、報價)、輸入、製造、使用。電商平台的商品頁面截圖、實體店的商品照片、報價單、廣告 DM 都可以。最有力的證據是公證購買(找公證人陪你下單並收貨),這份公證書在優先審查和未來訴訟都有強大證明力。光憑網路截圖容易被質疑時間或真偽。
智財局實務上優先審查約 6-9 個月會有第一次審查意見,相較一般審查 1-2 年才有第一次意見快很多。費用方面,優先審查本身不另外收費,但是還是要付一般的實體審查費(依請求項數計算)。優先審查送件後可以主動申請面詢加速進度,把整個流程再壓短。但要有心理準備:加速取得的可能是核准也可能是核駁,效率提高的是程序而不是改善實體結果。
不可以。本條僅適用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制(第 112 條),無實體審查也無公開制度,自然無優先審查需求。設計專利同樣不適用。如果你的創作同時申請發明與新型專利(同日申請),優先審查只能用在發明部分,新型部分形式審查通常 4-6 個月就會核准。
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後若有第三人商業實施,申請人可檢附證明文件聲請優先審查的程序加速制度,是台灣專利申請人面對侵權危機時最直接的法律武器。
包含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輸入等具商業性質的專利物品或方法的利用行為,不以對方獲利為要件。電商上架的商品頁、實體店銷售紀錄都算。
對方商品照片、銷售網頁截圖、廣告 DM、報價單、實際購買發票、公證購買報告等。其中公證購買報告證明力最強。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多國專利局間互相承認加速審查結果的合作機制。台灣依本條取得優先審查核准後,可作為他國 PPH 加速申請的觸發理由。
備妥優先審查申請書 + 證明文件正影本各乙份 + 確認已申請實體審查(第 38 條)→ 送智財局審查。可同步申請面詢加速進度。
智財局實務上優先審查約 6-9 個月會有第一次審查意見,相較一般審查 1-2 年才有第一次意見快很多,總期程約 12-18 個月。
優先審查本身不另收費,但須先繳一般實體審查費(約 NT$ 7,000-10,000 起,依請求項數計算)。委任專利師代辦約再加 NT$ 15,000-30,000。
1. 公證購買(找公證人陪同下單收貨)2. 銷售網頁公證書(公證該頁面內容與時間)3. 商品實物保存 4. 廣告 DM、報價單原件。最有力組合是公證購買 + 商品實物 + 網頁公證。
時程:優先 6-9 個月 vs 一般 2-3 年。費用:優先審查本身不另收費。標準:兩者實質審查標準完全相同,加速不等於放寬。觸發:優先需證明他人商業實施。
| 比較面向 | general_examination | priority_examination | trigger |
|---|---|---|---|
| 審查時程 | 1-2 年才有第一次審查意見,2-3 年核發 | 6-9 個月第一次審查意見,總期程約 12-18 個月 | 須證明非申請人之商業實施 |
| 費用 | 實體審查費(依請求項數) | 實體審查費(依請求項數),優先審查本身不另收費 | 無 |
| 核准率 | 與一般審查標準相同 | 與一般審查標準相同(加速不等於放寬) | 無 |
| 適用對象 | 所有發明專利申請 | 僅發明專利(新型、設計專利不適用) | 已公開 + 已申請實體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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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防之發明,不予公告,其呈請書件,不予陳列。
有關國防之發明不予公告,其申請書件不予陳列。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但因申請程序不合法或申請人不適格而駁回者,得逕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經再審查認為有不予專利之情事時,在審定前應先通知申請人,限期申復。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公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對於明知發明專利申請案已經公開,於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亦得為前項之請求。 前二項規定之請求權,不影響其他權利之行使。 第一項、第二項之補償金請求權,自公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五移列。 二、本次修正廢除異議制度,凡經核准之專利申請案件,即可繳納規費取得專利權,發給專利證書,已無審定公告或審查確定始發證之問題,爰於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酌為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未修正。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爰將第四項「之次日起」規定修正為「之日起」。
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後,如有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之實施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優先審查之。 為前項申請者,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有關國防之發明,不予公告,其呈請書件,不予陳列。
有關國防之發明不予公告,其申請書件不予陳列。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但因申請程序不合法或申請人不適格而駁回者,得逕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經再審查認為有不予專利之情事時,在審定前應先通知申請人,限期申復。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五移列。 二、本次修正廢除異議制度,凡經核准之專利申請案件,即可繳納規費取得專利權,發給專利證書,已無審定公告或審查確定始發證之問題,爰於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酌為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未修正。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爰將第四項「之次日起」規定修正為「之日起」。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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