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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前條之審查者,應檢附申請書。
  2. 專利專責機關應將申請審查之事實,刊載於專利公報。
  3. 申請審查由發明專利申請人以外之人提起者,專利專責機關應將該項事實通知發明專利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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