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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專利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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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前條之審查者,應檢附申請書。
  2. 2.專利專責機關應將申請審查之事實,刊載於專利公報。
  3. 3.申請審查由發明專利申請人以外之人提起者,專利專責機關應將該項事實通知發明專利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39 條規範實體審查申請程序: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智財局須刊登公報並通知申請人,建立透明的第三人介入機制。

Q · 競爭對手能申請我的專利實體審查嗎?

能。專利法 39 條會通知你

依專利法第 39 條第 3 項,申請審查由發明專利申請人以外之人提起者,智財局應將該項事實通知發明專利申請人。配合第 38 條任何人均得在發明專利申請日後三年內申請實體審查的實體規定,建立第三人(含競爭對手)申請審查的合法管道。第 2 項並要求智財局將申請審查事實刊登專利公報,讓全市場知道哪些申請案進入審查。

白話解讀

這條藏著一個讓申請人最不安的設計:不是只有你能催自己的案子。表面上這條只是規定申請實體審查要檢附申請書、要刊登專利公報、要通知申請人,看起來都是行政流程的細節。但拼起來看就會發現一個關鍵:第3項說「申請審查由發明專利申請人以外之人提起者」要通知申請人。意思是任何人,包括你的競爭對手,都可以對你的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實體審查。這個設計來自第38條的「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為什麼制度允許這個?因為發明專利公開後對社會是「未確定的雲」,第三人有正當利益要求這朵雲早點變成實線(核准)或消失(核駁)。但對你來說,這代表你想悠閒地用「申請中」狀態嚇阻對手的策略,可能被對手反向用同樣的法條打破。

法律定性

專利法第 39 條為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申請的程序性規範,建立三項程序義務: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第 1 項)、智財局應將申請事實刊載專利公報(第 2 項)、由申請人以外之人申請審查時智財局應通知發明專利申請人(第 3 項)。本條與第 38 條任何人均得申請審查的實體規定配套,是台灣專利申請審查制度透明化與第三人介入機制的核心程序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以匿名申請對手的實體審查嗎?

形式上申請書要署名,所以對手會知道是誰申請的(智財局通知申請人時會載明申請審查者)。但實務上有些公司會透過代理人或關係企業申請,雖然不是真正匿名但可以增加追查難度。

Q2申請實體審查要付費嗎?第三人申請也要付?

要付,第三人申請的費用與申請人申請相同,都是按請求項數計算(基本費 NT$ 7,000 起)。這個成本本身就是篩選機制:如果你不是真的有商業利益要打破對手的專利不確定性,通常不會花這個錢。

Q3專利法第 39 條是什麼?

規範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申請的三項程序義務:申請書檢附、公報刊登、通知申請人。

Q4第三人申請實體審查是什麼?

依專利法 38 條任何人均得在申請日後 3 年內申請實體審查,含競爭對手,39 條第 3 項規定智財局必須通知申請人。

Q5什麼是專利公報?

智財局每月發行的官方公報,依專利法 39 條第 2 項刊載申請審查事實等公示性程序事項。

Q6申請實體審查需要哪些文件?

依專利法施行細則 32 條:申請書、規費繳納證明。第三人申請額外標示是否提供前案資料。

Q7怎麼申請對手專利的實體審查?

查詢對手案號 → 準備申請書 → 繳審查費 → 提交。智財局依 39 條刊登公報、通知對手。

Q8我收到第三人申請審查的通知怎麼辦?

立刻評估對手目的(準備產品上市 vs 舉發攻擊),加速答辯材料準備,考慮修正請求項。

Q9申請實體審查費用多少?

依請求項數計算,基本費 NT$ 7,000 起,每項加收若干(請求項愈多愈貴)。

Q10實體審查申請後多久會有結果?

智財局指定審查人員後通常 1-3 年,期間可能收到限期通知(42 條)要求補正。

Q11實體審查 vs 形式審查差在哪?

形式審查只看文件齊全,實體審查看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等可專利性實質要件。

Q12第三人申請審查 vs 舉發差在哪?

申請審查在核准前進行(任何人 3 年內),舉發在核准後(利害關係人)。前者打趴在搖籃中,後者撤銷已存權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entity_examinationentity_invalidation
申請主體任何人(含申請人、競爭對手、第三人)限利害關係人
時點申請日後 3 年內專利核准公告後
結果核准 / 核駁審定舉發成立撤銷專利 / 不成立
申請費用NT$ 7,000 起(依請求項數)NT$ 10,000 起
撤回可能不得撤回可撤回(但對手可繼續主張)

entity_examination

申請主體
任何人(含申請人、競爭對手、第三人)
時點
申請日後 3 年內
結果
核准 / 核駁審定
申請費用
NT$ 7,000 起(依請求項數)
撤回可能
不得撤回

entity_invalidation

申請主體
限利害關係人
時點
專利核准公告後
結果
舉發成立撤銷專利 / 不成立
申請費用
NT$ 10,000 起
撤回可能
可撤回(但對手可繼續主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特許法 48 条の 3、48 条の 5(出願審査の請求 + 通知)
韓國특허법 제59조、제60조(심사청구 및 공보 게재)
中國专利法 35 条(自申请日起三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德國PatG § 44(Prüfungsantrag、任何人均得申請、7 年內提出)
法國CPI L612-14(demande d'examen au fon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330504 制定)

公告之專利案,應將審定書、說明書、模型或樣品等在專利局或其他適宜地點陳列六個月,公開閱覽。

(0480109 全文修正)

公告之專利案,應將審定書、說明書或模型或樣品等,在專利局或其他適宜地點陳列六個月公開閱覽。

(0821228 全文修正)

發明經審查認為無不予專利之理由時,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經審定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圖式、宣誓書及全部檔案資料。但專利專責機關依法應予保密者,不在此限。

(0920103 全文修正)

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後,如有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之實施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優先審查之。   為前項申請者,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之四移列。   二、修正第一項。本次修正廢除異議程序,凡經公告之專利申請案即可繳費取得專利權,已無「審定公告」之問題,爰將第一項「審定公告前」刪除。   三、第二項未修正。

(1001129 全文修正)

申請前條之審查者,應檢附申請書。   專利專責機關應將申請審查之事實,刊載於專利公報。   申請審查由發明專利申請人以外之人提起者,專利專責機關應將該項事實通知發明專利申請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三、原條文第四項刪除。配合本次修正改採寄存證明與存活證明合一之制度,爰予刪除。

(0330504 制定)

公告之專利案,應將審定書、說明書、模型或樣品等在專利局或其他適宜地點陳列六個月,公開閱覽。

(0480109 全文修正)

公告之專利案,應將審定書、說明書或模型或樣品等,在專利局或其他適宜地點陳列六個月公開閱覽。

(0821228 全文修正)

發明經審查認為無不予專利之理由時,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經審定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圖式、宣誓書及全部檔案資料。但專利專責機關依法應予保密者,不在此限。

(092010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之四移列。   二、修正第一項。本次修正廢除異議程序,凡經公告之專利申請案即可繳費取得專利權,已無「審定公告」之問題,爰將第一項「審定公告前」刪除。   三、第二項未修正。

(10011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三、原條文第四項刪除。配合本次修正改採寄存證明與存活證明合一之制度,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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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第 39 條規定:「申請前條之審查者,應檢附申請書。專利專責機關應將申請審查之事實,刊載於專利公報。申請審查由發明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法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