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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專利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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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公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2. 2.對於明知發明專利申請案已經公開,於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亦得為前項之請求。
  3. 3.前二項規定之請求權,不影響其他權利之行使。但依本法第三十二條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並已取得新型專利權者,僅得在請求補償金或行使新型專利權間擇一主張之。
  4. 4.第一項、第二項之補償金請求權,自公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41 條規範補償金請求權:申請案公開後到公告前,曾以書面通知對方仍實施者,可於公告後 2 年內請求適當補償金。

Q · 申請中的專利被人抄了,我能做什麼?

寄書面通知,公告後依專利法 41 條請求補償金

依專利法第 41 條,申請案公開後到公告前,你可以寄書面通知對方並蒐集對方商業實施證據;專利公告後 2 年內,可請求適當補償金。沒寄通知就等於放棄這段期間的求償權,公告後即使有專利權也追不回前面那幾年的損失。

白話解讀

創業者最怕的不是技術被偷,而是在申請專利的漫長旅程中,眼睜睜看著對手一路跟著跑。你的發明在申請後 18 個月會被「公開」(申請內容攤在全世界面前),但專利權要等到「公告」那一天才正式生效,中間可能再等一兩年。公開到公告之間,技術赤裸地攤在陽光下,抄的人不會被罰,多數申請人以為只能認賠。41 條給了你一個例外:只要在這段期間你寄過一封書面通知給實施的對手,等專利核准後,你可以回頭跟對方請求「補償金」(雖然不是正式的專利權損害賠償,但金額可以補上這段時間的損失)。這封信不會立刻阻止對方,它是你日後索賠的唯一入場券。沒寫這封信,兩年後就算專利下來了,這段期間的損失你一毛都追不回來。

法律定性

專利法第 41 條為早期公開制度下的補償金請求權規範。發明專利申請案在公開後到公告前,第三人若繼續商業實施,申請人經書面通知後得於公告後請求適當補償金;對方明知申請案已公開仍實施者亦同。請求權自公告之日起 2 年消滅,並與新型專利損害賠償擇一主張。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發明專利還沒核准,我現在就可以告抄襲的人嗎?

不行。公告前還沒有專利權,不能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但可寄書面通知對方,等公告後依專利法第 41 條請求補償金。沒寄這封通知等於放棄補償金請求權。

Q2補償金能請求多少?跟正式的專利侵權賠償一樣嗎?

不一樣。補償金性質是「適當之補償」,金額通常參照合理授權金計算,不像第 96 條侵權損害賠償可請求所失利益甚至懲罰性賠償。實務上補償金金額普遍低於侵權賠償。

Q3書面通知一定要用存證信函嗎?email 可以嗎?

法條僅要求「書面」通知,形式不限。存證信函、律師函、email、掛號信都可能被認定,重點是能證明對方收到以及通知內容。存證信函是最保險的選擇,因為郵局副本即收件證明。

Q4專利法第 41 條補償金是什麼?

申請案公開後到公告前過渡期的賠償機制,性質介於授權金與不當得利。建立目的是補上早期公開制度造成的權利真空。

Q5專利早期公開制度是什麼?

發明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起 18 個月內公開於專利公報,使大眾預知技術內容、避免重複研發。是 TRIPS 規範下的國際標準。

Q6什麼樣的書面通知才算數?

明載申請案號、公開編號、對方實施行為比對、要求停止或磋商;建議用存證信函送達以保留收件證明。

Q7補償金跟損害賠償差在哪?

補償金限公開到公告期間、金額參照合理授權金;損害賠償始於公告後、可請求所失利益甚至懲罰性賠償。兩者時效獨立計算。

Q8申請中專利被抄怎麼蒐證?

下載自己的公開公報、蒐集對方產品照片廣告銷售紀錄、做申請專利範圍比對表,全部時間戳保留。

Q9補償金金額怎麼算?

實務上多參照合理授權金(對方若要合法使用應付的授權費)× 實施期間 × 實施數量,由法院依個案酌定。

Q10補償金訴訟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律師與專利師費用 30 萬起跳,案情複雜可達數百萬。智財訴訟成本顯著高於一般民事。

Q11書面通知要包含什麼內容才有效?

我國第 X 號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編號 Y、第 Z 頁第 W 段所揭露之內容、與貴公司近日銷售之 A 產品相同;要求停止或進入磋商。

Q12補償金 vs 不當得利哪個有利?

補償金有專門法規依據與 2 年時效;不當得利為民法第 179 條一般規定。專利公告後優先用補償金主張,能跨越的舉證障礙較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mpensation_41infringement_damages_96
適用期間申請案公開後 → 專利公告前專利公告後
請求權基礎專利法第 41 條補償金專利法第 96 條損害賠償
金額計算適當補償金(多參照合理授權金)所失利益 + 所受損害 + 可酌定懲罰性賠償
舉證門檻書面通知 + 對方繼續實施(或明知公開)侵權行為四要件 + 損害金額
時效自公告之日起 2 年知悉之日起 2 年、自行為發生 10 年
禁止對方繼續實施不能可請求排除及防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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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期間
申請案公開後 → 專利公告前
請求權基礎
專利法第 41 條補償金
金額計算
適當補償金(多參照合理授權金)
舉證門檻
書面通知 + 對方繼續實施(或明知公開)
時效
自公告之日起 2 年
禁止對方繼續實施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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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期間
專利公告後
請求權基礎
專利法第 96 條損害賠償
金額計算
所失利益 + 所受損害 + 可酌定懲罰性賠償
舉證門檻
侵權行為四要件 + 損害金額
時效
知悉之日起 2 年、自行為發生 10 年
禁止對方繼續實施
可請求排除及防止侵害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許法 第 65 条(出願公開の効果等 — 補償金請求権)
韓國특허법 제 65 조(출원공개의 효과 — 보상금청구권)
中國专利法 第 13 条(临时保护 — 公开后实施应支付适当费用)
德國PatG § 33(Entschädigungsanspruch wegen Benutzung der veröffentlichten Patentanmeldung)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 L. 615-4(indemnité au titre de la période entre publication et délivrance)
美國35 U.S.C. § 154(d)(Provisional rights based on pre-grant public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6

(0330504 制定)

專利呈請權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呈請之案件,不再公告。

(0480109 全文修正)

專利申請權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申請之案件,不再公告

(0821228 全文修正)

公告中之發明,任何人認有違反第四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或第四項、第二十七條規定,或利害關係人認有不合第五條或第三十條規定者,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備具異議書,附具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異議。   異議人補提理由及證據,應自異議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

(0920103 全文修正)

前五條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提出之發明專利申請案,始適用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之九十年十月四日,為立法院三讀日,其係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茲為明確起見,爰明定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提出之發明專利申請案,始適用發明早期公開制。

(1001129 全文修正)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公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對於明知發明專利申請案已經公開,於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亦得為前項之請求。   前二項規定之請求權,不影響其他權利之行使。   第二項之補償金請求權,自公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20531 修正)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公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對於明知發明專利申請案已經公開,於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亦得為前項之請求。   前二項規定之請求權,不影響其他權利之行使。但依本法第三十二條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並已取得新型專利權者,僅得在請求補償金或行使新型專利權間擇一主張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補償金請求權,自公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理由一、由於本法第三十二條對於相同發明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和新型專利,改採權利接續制,對於發明專利公告之前他人之實施行為,如果可以同時主張補償金與新型專利權之損害賠償,將造成重複。爰於第三項規定新增但書,要求專利申請人於補償金和新型專利權損害賠償間擇一行使。   二、第四項增訂「第一項、」之文字。原條文漏未規定同屬補償金請求權之「第一項」,顯屬立法疏漏,爰補充規定之。

(0330504 制定)

專利呈請權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呈請之案件,不再公告。

(0480109 全文修正)

專利申請權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申請之案件,不再公告

(0821228 全文修正)

公告中之發明,任何人認有違反第四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或第四項、第二十七條規定,或利害關係人認有不合第五條或第三十條規定者,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備具異議書,附具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異議。   異議人補提理由及證據,應自異議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

(0920103 全文修正)

本條規定之九十年十月四日,為立法院三讀日,其係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茲為明確起見,爰明定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提出之發明專利申請案,始適用發明早期公開制。

(1001129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20531 修正)

一、由於本法第三十二條對於相同發明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和新型專利,改採權利接續制,對於發明專利公告之前他人之實施行為,如果可以同時主張補償金與新型專利權之損害賠償,將造成重複。爰於第三項規定新增但書,要求專利申請人於補償金和新型專利權損害賠償間擇一行使。   二、第四項增訂「第一項、」之文字。原條文漏未規定同屬補償金請求權之「第一項」,顯屬立法疏漏,爰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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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第 41 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