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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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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發明專利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至專利專責機關面詢。 二、為必要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
  2. 2.前項第二款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至現場或指定地點勘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42 條規定,智慧財產局審查發明專利時,得通知申請人到局面詢、補送模型樣品或進行現場勘驗。

Q · 收到智慧局面詢通知怎麼辦?

別怕,這往往是案件有機會核准的訊號

依專利法第 42 條,智慧局審查發明專利時得通知申請人面詢、補送模型樣品或進行勘驗。多數申請人誤以為面詢是被質疑,實際上審查委員願意花時間面談的案件,往往是他覺得可能通過、只是書面交代不清的那一件。期限內主動回覆、委任專利師代理、準備爭點對照表,是把這個程序變成救援機會的關鍵。

白話解讀

收到智慧局寄來「請至本局面詢」的通知,多數申請人的第一反應是嚇到:完蛋,是不是專利要被拒了?其實這往往相反。審查委員願意邀請你見面,代表他想把這件案子弄清楚、如果可能的話讓它通過,只是書面往來搞不懂某些技術細節。42 條給了審查委員三個工具:請你本人(或代理人)到智慧局面談、要求你做實驗並補送模型樣品、必要時派人到你的工廠或指定地點勘驗。很多申請人用消極態度應對(拖、推、或乾脆不出席),等於親手把自己的案子推向被駁回。審查委員每人手上有幾百件案子,願意花時間面談的那一件,往往就是他覺得「有機會過」的那一件。這條表面是程序規範,實際上是申請人最常錯過的救援機會。

法律定性

專利法第 42 條為發明專利審查程序之配套規範,賦予專利專責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面詢、實驗、補送模型樣品及勘驗等四種審查工具,係審查程序中申請人陳述意見、補強技術細節的法定窗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面詢可以用視訊嗎?

智慧局近年已有視訊面詢機制,特別是 COVID 之後成為常態。但要事先申請並得到智慧局同意,不是自動適用。視訊面詢在簡單釐清問題時很方便,但涉及實物展示或複雜討論時,當面到場仍然效果較好。內行人提示:如果住在中南部或外國申請人,視訊面詢能省下大量差旅成本,值得優先申請。

Q2我收到面詢通知但真的抽不出時間怎麼辦?

不要什麼都不做。可以書面申請延期面詢,或請專利師代理出席。最糟糕的選項是完全不出席、不回應,審查委員會依現有資料(通常對你不利的那一面)直接審定。內行人提示:智慧局對合理延期通常寬容,但同一案反覆延期會讓審查委員失去耐心。能一次到位就不要分段拖延。

Q3專利法 42 條是什麼?

建立智慧局審查發明專利的三種工具:面詢、補送樣品、現場勘驗,是申請人陳述意見的法定窗口。

Q4專利面詢和勘驗差在哪?

面詢在智慧局內進行,主要釐清書面看不懂的技術細節;勘驗在申請人現場或指定地點,主要驗證製造方法或設備的可重現性。

Q5什麼叫補送模型樣品?

申請人依智慧局要求,提供實物模型或樣品供審查驗證,目的是讓審查委員確認發明的技術可行性。

Q6專利法 42 條和審查基準的關係?

42 條是法律授權,具體面詢作業程序由智慧財產局發布的審查基準與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範。

Q7收到面詢通知怎麼準備?

1) 確認回覆期限 2) 委任專利師 3) 準備爭點對照表 4) 備妥樣品或實驗數據 5) 規劃面詢演示重點。

Q8怎麼申請視訊面詢?

於回覆期限內以書面向智慧局申請,說明視訊需求理由(地理距離、外國申請人等),取得同意後即可進行。

Q9面詢延期申請要多少錢?

智慧局延期申請本身不另收費,但專利師代理費約 5,000-20,000 元起跳,依案件複雜度。

Q10怎麼證明我的發明有別於先前技術?

做爭點對照表把每個請求項與引證案差異點列清楚,附實驗數據、技術圖示、第三方測試報告。

Q11台灣面詢制度 vs 美國 Examiner Interview 差在哪?

美國 Interview 偏電話/視訊且策略性(RCE 前最常用),台灣傳統以實體面詢為主,COVID 後視訊逐漸普及。

Q12面詢 vs 行政程序法陳述意見差在哪?

面詢是專利法 42 條的特別規範,附帶技術討論與勘驗工具;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是一般行政處分前的陳述意見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面詢補送樣品勘驗
觸發要件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認有必要時
地點智慧財產局送交智慧局申請人現場或指定地點
申請人可拒絕嗎可不出席但影響審查可申請延期或書面替代原則須配合
代理可委任專利師可委任專利師原則申請人在場
視訊化可申請視訊不適用不適用

面詢

觸發要件
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
地點
智慧財產局
申請人可拒絕嗎
可不出席但影響審查
代理
可委任專利師
視訊化
可申請視訊

補送樣品

觸發要件
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
地點
送交智慧局
申請人可拒絕嗎
可申請延期或書面替代
代理
可委任專利師
視訊化
不適用

勘驗

觸發要件
認有必要時
地點
申請人現場或指定地點
申請人可拒絕嗎
原則須配合
代理
原則申請人在場
視訊化
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許法 第50条(拒絶理由通知)/JPO 審査基準 面接ガイドライン
韓國특허법 시행규칙 제42조(면담 및 현장조사)
中國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57条(面询和现场勘验)
德國PatG § 46(Anhörung im Patentprüfungsverfahren)
法國CPI L612-13(procédure d'examen et auditions)
美國37 CFR 1.133(Interviews)/MPEP 713(Interview Practi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6

(0330504 制定)

專利權為專利權人專有,製造、販賣或使用其發明之權,其發明如為一種方法者,包括以此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

(0480109 全文修正)

專利權為專利權人專有製造、販賣或使用其發明之權,其發明若為一種方法者,包括以此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

(0751212 修正)

專利權為專利權人專有製造、販賣或使用其發明之權。   前項發明,若為一種製造方法者,其專利權效力及於以此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但該物品為他人專利者,需經該他人同意,方得實施其發明。   前項製造方法發明之實施,足以增進公益,物品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顯有濫用權利情事者,製造方法專利權人得申請專利局核定適當補償條件後,實施其發明。

立法理由一、將現行條文前段關於專利權之性質及效力,列為第一項。   二、將現行條文後段關於製造方法專利權之效力範圍,移列為第二項,並增訂但書規定,用以釐清製造方法專利權與物品專利權二者間之關係。對於後申請製造方法專利之專利權效力,雖可及於物品,惟該物品既已核准他人專利,故後申請製造方法專利者,如欲實施其專利權,理應徵得物品專利權人之同意,以充分保障物品專利權人之權益。   三、第三項係新增,用以鼓勵後續新製造方法專利權人之貢獻。   四、第三項所謂「補償條件」,包括補償金或同意相互實施,因其牽涉物品專利權人與製造方法專利權人間之權益,及專利案件之高度技術與複雜性,專利局知之較稔,故定由專利局核定。

(0821228 全文修正)

專利專責機關接到異議書後,應將異議書副本送達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申請人應於副本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答辯,除先行申明理由,准予展期者外,逾期不答辯者,逕予審查。

(0920103 全文修正)

專利審查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為該專利案申請人、代理人、代理人之合夥人或與代理人有僱傭關係者。   二、現為該專利案申請人或代理人之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   三、本人或其配偶,就該專利案與申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現為或曾為該專利案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現為或曾為該專利案申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現為或曾為該專利案之證人、鑑定人、異議人或舉發人者。   專利審查人員有應迴避而不迴避之情事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其所為之處分後,另為適當之處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修正。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應自行迴避之規定,酌為文字修正,並將第一款及第三款之「、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等字刪除。另第二款末句「,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等字刪除。   三、第二項未修正。

(1001129 全文修正)

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發明專利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至專利專責機關面詢。   二、為必要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   前項第二款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至現場或指定地點勘驗。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專利名詞
  • 發明專利名詞
  • 勘驗名詞
(0330504 制定)

專利權為專利權人專有,製造、販賣或使用其發明之權,其發明如為一種方法者,包括以此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

(0480109 全文修正)

專利權為專利權人專有製造、販賣或使用其發明之權,其發明若為一種方法者,包括以此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

(0751212 修正)

一、將現行條文前段關於專利權之性質及效力,列為第一項。   二、將現行條文後段關於製造方法專利權之效力範圍,移列為第二項,並增訂但書規定,用以釐清製造方法專利權與物品專利權二者間之關係。對於後申請製造方法專利之專利權效力,雖可及於物品,惟該物品既已核准他人專利,故後申請製造方法專利者,如欲實施其專利權,理應徵得物品專利權人之同意,以充分保障物品專利權人之權益。   三、第三項係新增,用以鼓勵後續新製造方法專利權人之貢獻。   四、第三項所謂「補償條件」,包括補償金或同意相互實施,因其牽涉物品專利權人與製造方法專利權人間之權益,及專利案件之高度技術與複雜性,專利局知之較稔,故定由專利局核定。

(0821228 全文修正)

專利專責機關接到異議書後,應將異議書副本送達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申請人應於副本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答辯,除先行申明理由,准予展期者外,逾期不答辯者,逕予審查。

(092010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修正。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應自行迴避之規定,酌為文字修正,並將第一款及第三款之「、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等字刪除。另第二款末句「,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等字刪除。   三、第二項未修正。

(10011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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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第 42 條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發明專利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至專利專責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