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42 條規定,智慧財產局審查發明專利時,得通知申請人到局面詢、補送模型樣品或進行現場勘驗。
Q · 收到智慧局面詢通知怎麼辦?
別怕,這往往是案件有機會核准的訊號
依專利法第 42 條,智慧局審查發明專利時得通知申請人面詢、補送模型樣品或進行勘驗。多數申請人誤以為面詢是被質疑,實際上審查委員願意花時間面談的案件,往往是他覺得可能通過、只是書面交代不清的那一件。期限內主動回覆、委任專利師代理、準備爭點對照表,是把這個程序變成救援機會的關鍵。
收到智慧局寄來「請至本局面詢」的通知,多數申請人的第一反應是嚇到:完蛋,是不是專利要被拒了?其實這往往相反。審查委員願意邀請你見面,代表他想把這件案子弄清楚、如果可能的話讓它通過,只是書面往來搞不懂某些技術細節。42 條給了審查委員三個工具:請你本人(或代理人)到智慧局面談、要求你做實驗並補送模型樣品、必要時派人到你的工廠或指定地點勘驗。很多申請人用消極態度應對(拖、推、或乾脆不出席),等於親手把自己的案子推向被駁回。審查委員每人手上有幾百件案子,願意花時間面談的那一件,往往就是他覺得「有機會過」的那一件。這條表面是程序規範,實際上是申請人最常錯過的救援機會。
專利法第 42 條為發明專利審查程序之配套規範,賦予專利專責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面詢、實驗、補送模型樣品及勘驗等四種審查工具,係審查程序中申請人陳述意見、補強技術細節的法定窗口。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智慧局近年已有視訊面詢機制,特別是 COVID 之後成為常態。但要事先申請並得到智慧局同意,不是自動適用。視訊面詢在簡單釐清問題時很方便,但涉及實物展示或複雜討論時,當面到場仍然效果較好。內行人提示:如果住在中南部或外國申請人,視訊面詢能省下大量差旅成本,值得優先申請。
不要什麼都不做。可以書面申請延期面詢,或請專利師代理出席。最糟糕的選項是完全不出席、不回應,審查委員會依現有資料(通常對你不利的那一面)直接審定。內行人提示:智慧局對合理延期通常寬容,但同一案反覆延期會讓審查委員失去耐心。能一次到位就不要分段拖延。
建立智慧局審查發明專利的三種工具:面詢、補送樣品、現場勘驗,是申請人陳述意見的法定窗口。
面詢在智慧局內進行,主要釐清書面看不懂的技術細節;勘驗在申請人現場或指定地點,主要驗證製造方法或設備的可重現性。
申請人依智慧局要求,提供實物模型或樣品供審查驗證,目的是讓審查委員確認發明的技術可行性。
42 條是法律授權,具體面詢作業程序由智慧財產局發布的審查基準與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範。
1) 確認回覆期限 2) 委任專利師 3) 準備爭點對照表 4) 備妥樣品或實驗數據 5) 規劃面詢演示重點。
於回覆期限內以書面向智慧局申請,說明視訊需求理由(地理距離、外國申請人等),取得同意後即可進行。
智慧局延期申請本身不另收費,但專利師代理費約 5,000-20,000 元起跳,依案件複雜度。
做爭點對照表把每個請求項與引證案差異點列清楚,附實驗數據、技術圖示、第三方測試報告。
美國 Interview 偏電話/視訊且策略性(RCE 前最常用),台灣傳統以實體面詢為主,COVID 後視訊逐漸普及。
面詢是專利法 42 條的特別規範,附帶技術討論與勘驗工具;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是一般行政處分前的陳述意見規定。
| feature | 面詢 | 補送樣品 | 勘驗 |
|---|---|---|---|
| 觸發要件 | 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 | 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 | 認有必要時 |
| 地點 | 智慧財產局 | 送交智慧局 | 申請人現場或指定地點 |
| 申請人可拒絕嗎 | 可不出席但影響審查 | 可申請延期或書面替代 | 原則須配合 |
| 代理 | 可委任專利師 | 可委任專利師 | 原則申請人在場 |
| 視訊化 | 可申請視訊 | 不適用 | 不適用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專利權為專利權人專有,製造、販賣或使用其發明之權,其發明如為一種方法者,包括以此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
專利權為專利權人專有製造、販賣或使用其發明之權,其發明若為一種方法者,包括以此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
專利權為專利權人專有製造、販賣或使用其發明之權。 前項發明,若為一種製造方法者,其專利權效力及於以此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但該物品為他人專利者,需經該他人同意,方得實施其發明。 前項製造方法發明之實施,足以增進公益,物品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顯有濫用權利情事者,製造方法專利權人得申請專利局核定適當補償條件後,實施其發明。
立法理由一、將現行條文前段關於專利權之性質及效力,列為第一項。 二、將現行條文後段關於製造方法專利權之效力範圍,移列為第二項,並增訂但書規定,用以釐清製造方法專利權與物品專利權二者間之關係。對於後申請製造方法專利之專利權效力,雖可及於物品,惟該物品既已核准他人專利,故後申請製造方法專利者,如欲實施其專利權,理應徵得物品專利權人之同意,以充分保障物品專利權人之權益。 三、第三項係新增,用以鼓勵後續新製造方法專利權人之貢獻。 四、第三項所謂「補償條件」,包括補償金或同意相互實施,因其牽涉物品專利權人與製造方法專利權人間之權益,及專利案件之高度技術與複雜性,專利局知之較稔,故定由專利局核定。
專利專責機關接到異議書後,應將異議書副本送達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申請人應於副本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答辯,除先行申明理由,准予展期者外,逾期不答辯者,逕予審查。
專利審查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為該專利案申請人、代理人、代理人之合夥人或與代理人有僱傭關係者。 二、現為該專利案申請人或代理人之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 三、本人或其配偶,就該專利案與申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現為或曾為該專利案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現為或曾為該專利案申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現為或曾為該專利案之證人、鑑定人、異議人或舉發人者。 專利審查人員有應迴避而不迴避之情事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其所為之處分後,另為適當之處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修正。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應自行迴避之規定,酌為文字修正,並將第一款及第三款之「、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等字刪除。另第二款末句「,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等字刪除。 三、第二項未修正。
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發明專利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至專利專責機關面詢。 二、為必要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 前項第二款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至現場或指定地點勘驗。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專利權為專利權人專有,製造、販賣或使用其發明之權,其發明如為一種方法者,包括以此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
專利權為專利權人專有製造、販賣或使用其發明之權,其發明若為一種方法者,包括以此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
一、將現行條文前段關於專利權之性質及效力,列為第一項。 二、將現行條文後段關於製造方法專利權之效力範圍,移列為第二項,並增訂但書規定,用以釐清製造方法專利權與物品專利權二者間之關係。對於後申請製造方法專利之專利權效力,雖可及於物品,惟該物品既已核准他人專利,故後申請製造方法專利者,如欲實施其專利權,理應徵得物品專利權人之同意,以充分保障物品專利權人之權益。 三、第三項係新增,用以鼓勵後續新製造方法專利權人之貢獻。 四、第三項所謂「補償條件」,包括補償金或同意相互實施,因其牽涉物品專利權人與製造方法專利權人間之權益,及專利案件之高度技術與複雜性,專利局知之較稔,故定由專利局核定。
專利專責機關接到異議書後,應將異議書副本送達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申請人應於副本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答辯,除先行申明理由,准予展期者外,逾期不答辯者,逕予審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修正。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應自行迴避之規定,酌為文字修正,並將第一款及第三款之「、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等字刪除。另第二款末句「,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等字刪除。 三、第二項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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