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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
第 二 節 申請
>
專利法
第 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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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
發明專利
及新型
專利
者,應於申請時分別聲明;其發明專利
核
准
審定
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人未分別聲明或屆期未擇一者,不予發明專利。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選擇發明專利者,其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
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
撤銷
確定者,不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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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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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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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專利要件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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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申請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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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審查及再審查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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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專利權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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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強制授權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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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納費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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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損害賠償及訴訟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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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新型專利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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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設計專利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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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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