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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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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
  3. 3.各申請人為協議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申報協議結果;屆期未申報者,視為協議不成。
  4. 4.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除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外,準用前三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31 條確立先申請主義:相同發明二以上申請案僅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同日申請須協議,協議不成均不予專利。

Q · 我的發明被別人搶先申請專利了,還救得回來嗎?

舉發新穎性瑕疵、主張優先權或先用權

依專利法第 31 條,相同發明有二以上申請案時僅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被搶先的人有三條救濟路徑:第一,若你曾於對方申請日前公開該技術(論文、產品、展示),可舉發對方喪失新穎性(§22);第二,若你有更早的國內外申請案,可主張優先權(§28、§29)把申請日前推 12 個月;第三,若你在對方申請日前已實施或完成必要準備,可主張先用權(§59)繼續實施但不得擴大規模。

白話解讀

專利不是比誰先發明,是比誰先跑到專利局。你在實驗室熬夜三年磨出來的技術,如果競爭對手用同樣的技術提前三天去申請,專利權就是他的,你先想到、先做出來,在法律上一點用也沒有。更嚇人的是同日申請的情況:兩個人剛好同一天申請同樣的發明,條文要求「協議定之」,協議不成,兩個人都拿不到,技術直接進入公共領域,任何第三人都能免費使用。31 條寫進條文的只有四行字,但它定義了整個專利遊戲的底層規則。這不是創意的比賽,是搶時間的戰爭。搞不清楚這個規則的工程師會在莫名其妙的地方輸掉競爭;看懂的人每一次研發決策都在有意識地累積申請日的籌碼。

法律定性

專利法第 31 條為先申請主義之核心規範,確立相同發明有二以上申請案時僅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的原則;申請日或優先權日為同日者,須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均不予專利,同一人則應限期擇一;同一人就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與新型者,除有第三十二條情事外,準用前三項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先做出來的技術被別人搶先申請專利了,我完全沒轍嗎?

不是完全沒轍,但選項很窄。最有價值的是先用權(專利法第 59 條):如果你在對方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在實施該技術或完成必要準備,你可以繼續使用但不能擴大規模。內行人提示:先用權成敗的關鍵在證據,必須能證明在對方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在做。研發紀錄簿、原料採購單、設備照片、員工會議紀錄都是關鍵。沒有這些文件就算真的先做出來,主張先用權幾乎都會失敗。

Q2同一天有人跟我申請一樣的技術真的兩個都拿不到嗎?

協議成功就一方取得專利,協議不成才兩個都拿不到。專利局會指定期間要求雙方協議並回報結果。內行人提示:實務上的分配方式多半是「一方取得專利,另一方取得無償或低授權金的實施權」。看似不公平,但比起雙方都失去專利、技術進入公共領域讓第三人撿便宜,這種分配對雙方都好得多。關鍵是有沒有專利律師介入設計談判結構,硬碰硬談通常都會破局。

Q3主張優先權日真的可以把申請日往前拉嗎?

可以,但要符合條件。依據 §28(國際優先權)和 §29(國內優先權),如果你在 12 個月內先在巴黎公約會員國申請,或先在台灣提出基礎案,後續的台灣申請可以把「對抗他人搶先」的基準日回推到最早申請日。內行人提示:大企業的專利策略幾乎都在玩優先權的時間差。先在美國或用 PCT 途徑「插旗」,12 個月內再選擇性進入各國,一方面觀察市場反應、一方面用時間換取布局優勢。這不是小技巧,是專利戰的核心戰術。

Q4專利法第 31 條是什麼?

建立台灣專利的先申請主義:相同發明有二以上申請案時僅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發明先後不影響權利歸屬。

Q5什麼是先申請主義?

誰先把申請書送到專利專責機關誰就取得專利權,與誰先發明無關。台日韓中德法都採此主義,美國 2013 年後也加入。

Q6什麼是優先權日?

在巴黎公約會員國第一次申請後 12 個月內到他國申請,可主張優先權把申請日回推到最早申請日。

Q7什麼是先用權?

於他人申請日前已實施該發明或完成必要準備者,可於原規模內繼續實施之權利(專利法 §59)。

Q8專利被搶先申請怎麼辦?

三條路:舉發對方喪失新穎性(§22)、主張優先權前推申請日(§28、§29)、主張先用權保留實施空間(§59)。

Q9怎麼證明自己有先用權?

研發紀錄簿、實驗數據、原料採購單、設備照片、員工會議紀錄,必須能證明在對方申請日前已實施或完成必要準備。

Q10同日申請的協議要怎麼進行?

由專利專責機關指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協議並申報結果,屆期未申報視為協議不成均不予專利。實務多採「一方取得專利、另一方取得無償授權」結構。

Q11國際優先權 12 個月怎麼算?

從第一次在巴黎公約會員國申請的隔日起算 12 個月內,在台灣提出申請並聲明優先權即可,逾期失權無法救濟。

Q12先申請主義 vs 先發明主義差別?

先申請主義看誰先送件(台日韓中德法 + 2013 後美國),先發明主義看誰先發明(2013 年前美國,已廢除)。後者舉證困難曠日廢時,國際協調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to_filefirst_to_invent
權利歸屬判準誰先送件誰拿到(台灣、日本、韓國、中國、德國、法國、英國,2013 年後美國)誰能證明先發明誰拿到(2013 年前美國,已廢除)
舉證負擔只需證明申請日,文件齊全即可需證明發明構思日、勤奮減化日,舉證困難曠日廢時
國際協調與巴黎公約優先權制度高度兼容與多國申請日制度衝突,2013 年美國 AIA 立法廢除
對小發明人友善度資源弱者易因延後送件失權理論上保護真正發明人,實務上舉證成本高仍偏向大企業
緩衝制度提供國際優先權(12 個月)、國內優先權、先用權等緩衝保留期、寬限期但缺乏統一國際機制

first_to_file

權利歸屬判準
誰先送件誰拿到(台灣、日本、韓國、中國、德國、法國、英國,2013 年後美國)
舉證負擔
只需證明申請日,文件齊全即可
國際協調
與巴黎公約優先權制度高度兼容
對小發明人友善度
資源弱者易因延後送件失權
緩衝制度
提供國際優先權(12 個月)、國內優先權、先用權等緩衝

first_to_invent

權利歸屬判準
誰能證明先發明誰拿到(2013 年前美國,已廢除)
舉證負擔
需證明發明構思日、勤奮減化日,舉證困難曠日廢時
國際協調
與多國申請日制度衝突,2013 年美國 AIA 立法廢除
對小發明人友善度
理論上保護真正發明人,實務上舉證成本高仍偏向大企業
緩衝制度
保留期、寬限期但缺乏統一國際機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許法第 39 条(先願)
韓國특허법 제36조(선출원주의)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先申请原则)
德國PatG § 6 Satz 2(Anmelderprinzip bei mehreren unabhängigen Erfindern)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icle L611-6 alinéa 3
美國35 U.S.C. § 102(a)(2)(first-inventor-to-file,2013 AIA 後)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6

(0330504 制定)

專利呈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備具理由書,請求再審查。

(0480109 全文修正)

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備具理由書,請求再審查。

(0680403 修正)

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備具理由書,請求再審查。但因申請程序或申請權人不合法而駁回者,得逕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按申請案因申請權人不合法或申請程序不合法而駁回時,因與工業技術知識無關,申請人如有不服,自應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爰增訂但書予以明定;至依本條但書規定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撤銷原處分者,自應由原處分機關從實體上審查。

(0821228 全文修正)

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各別申請。但兩個以上之發明,利用上不能分離,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併案申請:   一、利用發明主要構成部分者。   二、發明為物之發明時,他發明為生產該物之方法,使用該物之方法,生產該物之機械、器具、裝置或專為利用該物特性之物。   三、發明為方法之發明時,他發明為實施該方法所直接使用之機械、器具或裝置。

(0920103 全文修正)

同一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   各申請人為協議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申報協議結果,屆期未申報者,視為協議不成。   同一發明或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準用前三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第二項。增訂同一人就同一發明以二件以上申請案同日提出申請之規定。按相同申請案同日由同一人提出申請者,依原條文,並未規範,實務上亦屢有發生,致審查上產生疑義。為免申請人採此取巧措施,爰規定對於同一人就同一發明同日提出二以上之申請案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如申請人不擇一申請時,均不予專利權。   四、第三項酌為文字修正。   五、第四項未修正。

(1001129 全文修正)

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   各申請人為協議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申報協議結果;屆期未申報者,視為協議不成。   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除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外,準用前三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用語,將「同一」改為「相同」。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三、第四項配合第一項,將「同一」修正為「相同」。又原條文所稱之「發明或創作」,可以「創作」之上位概念涵蓋,爰予修正。另對於同人、同日以相同技術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另有特別規定,爰明定有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之情事者,不在準用之列。

(0330504 制定)

專利呈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備具理由書,請求再審查。

(0480109 全文修正)

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備具理由書,請求再審查。

(0680403 修正)

按申請案因申請權人不合法或申請程序不合法而駁回時,因與工業技術知識無關,申請人如有不服,自應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爰增訂但書予以明定;至依本條但書規定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撤銷原處分者,自應由原處分機關從實體上審查。

(0821228 全文修正)

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各別申請。但兩個以上之發明,利用上不能分離,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併案申請:   一、利用發明主要構成部分者。   二、發明為物之發明時,他發明為生產該物之方法,使用該物之方法,生產該物之機械、器具、裝置或專為利用該物特性之物。   三、發明為方法之發明時,他發明為實施該方法所直接使用之機械、器具或裝置。

(092010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第二項。增訂同一人就同一發明以二件以上申請案同日提出申請之規定。按相同申請案同日由同一人提出申請者,依原條文,並未規範,實務上亦屢有發生,致審查上產生疑義。為免申請人採此取巧措施,爰規定對於同一人就同一發明同日提出二以上之申請案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如申請人不擇一申請時,均不予專利權。   四、第三項酌為文字修正。   五、第四項未修正。

(1001129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用語,將「同一」改為「相同」。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三、第四項配合第一項,將「同一」修正為「相同」。又原條文所稱之「發明或創作」,可以「創作」之上位概念涵蓋,爰予修正。另對於同人、同日以相同技術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另有特別規定,爰明定有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之情事者,不在準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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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第 31 條規定:「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